时间:2017-08-02 13:24
来源:北京市环保局
5.1.2.3采样设备、样品容器及材质、容器洗涤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和方法标准对监测项目的采样要求,微生物采样的容器应预先经灭菌处理;地表水、地下水的采样设备与样品容器应当与废水的采样设备和样品容器分开使用和存放,避免样品玷污、交叉干扰或水质发生化学反应而影响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应定期对样品容器的清洁度进行抽检,其空白值不能超过待测项目方法的要求。
5.1.2.4样品采集和保存应按照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对采样时的样品状态进行描述。单独采样或现场添加保存剂的项目应在采样记录中明确。采样量应满足监测项目分析要求,并有样品唯一性标识。
5.1.2.5监测采样时每批次应采集不少于10%的现场平行样;每批水样,应选择部分项目加采全程序空白样品,与样品一起送实验室分析。
5.1.2.6样品运输应有专人负责,需冷藏的样品,应采取低温保存措施。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防止震动和碰撞,避免玷污、损失和丢失。
5.1.2.7水和废水现场监测前应按照相关监测方法标准,以及仪器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现场校准,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5.1.2.8现场监测人员应当记录与监测结果直接相关的气象条件、环境条件、企业运行工况等。
5.1.2.9现场监测及质量控制应按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
5.1.3土壤监测
5.1.3.1土壤监测采样应严格执行HJ/T 166等技术规范和相关方法标准的要求。
5.1.3.2布点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5.1.3.3采样工具、设备和保存容器的选取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相关方法标准的要求,所用材质不能与待测样品发生反应,防止样品受到交叉污染、发生变质以及造成环境污染。
5.1.3.4采样方法及样品保存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方法标准的要求,采样记录应详实。
5.1.4固体废物监测
5.1.4.1固体废物监测采样应严格执行HJ/T 20和HJ/T 298等技
术规范和相关方法标准的要求。
5.1.4.2布点方法和采样频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5.1.4.3采样工具、设备和保存容器的选取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方法标准的要求,所用材质不能与待测样品发生反应,防止样品受到交叉污染、发生变质以及造成环境污染。
5.1.4.4采样方法及样品保存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方法标准的要求,采样记录应详实。
5.1.5噪声监测
5.1.5.1噪声监测应符合GB 3096、GB 9661、GB 12348、GB 12523、GB 12525、GB 22337、HJ 640、HJ 706、HJ 707、TB/T 3050等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5.1.5.2测量仪器可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GB/T 3785.1 对2级声级计的要求。测量35dB 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级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校准所用声校准器应符合GB/T 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如需进行噪声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GB/T 3241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5.1.5.3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对声级计进行声学校准。测量需使用延伸电缆时,应使声级计与延伸电缆一起进行校准。
5.1.5.4噪声监测条件包括气象条件、测点位置、测量时段以及工况条件等,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原始记录中记录相关信息。
5.1.5.5在进行噪声现场监测、背景噪声测量过程中,应根据被测声源噪声类型不同,按照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必要时应根据声源工作时段、周期性等因素调整监测时长以满足噪声监测代表性要求。
5.1.5.6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条件。
5.1.5.7噪声测量值修正应按照HJ 706中有关要求执行。
5.2实验室分析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2.1实验室要严格按照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HJ/T 91、HJ/T 92、HJ/T 164、HJ/T 165、HJ/T 166、HJ/T 373等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开展监测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5.2.2实验室在每次监测活动实施过程中,对各批次样品监测项目应采取空白测试(全程序空白测试、实验室空白测试)、准确度控制(标准样品测试、质控样品测试、加标回收实验)、精密度控制(平行样测试)等有针对性的质控措施,数据质控率应达到10%~20%。当选用标准样品进行准确度控制时应尽量选用与待测样品类别、浓度水平相近的标准样品。
5.2.3实验室每年要积极参加各种质控考核、实验室间比对、能力验证和能力考核等活动。
5.2.4物理化学项目的实验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包括样品前处理监控、空白试验、校准曲线、精密度控制、准确度控制等内容。
5.2.4.1应采取有效手段对样品前处理过程进行监控。针对不同的目标化合物,必须采取适当的样品前处理操作,将样品制备成适合测定的试液或试样,必要时应进行基体加标回收试验,确认加标回收率达到相应的要求。处理过程中必须防止玷污和损失,以保证分析的准确度。
5.2.4.2每批次监测应做实验室空白和全程序空白(特殊项目除外),空白中检出目标化合物浓度的允许范围应参照相关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5.2.4.3应根据相关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绘制校准曲线。用校准曲线来定量目标化合物,样品的测定值不应超出曲线测定范围。用线性回归方程计算出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截距和斜率,应符合标准方法中规定的要求,一般情况相关系数(r)应≥0.999。
5.2.4.4应根据相关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方法精密度控制。采用平行样测定结果判定分析的精密度时,每批次监测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样品数量少于10个时,至少做1份样品的平行样。平行双样允许偏差参照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执行,其中地下水监测项目平行双样允许偏差见HJ/T 164-2004附录C,废水监测项目平行双样控制要求见HJ/T 373-2007条款4.6.2.2,土壤监测项目平行样允许误差范围见HJ/T 166-2004表13-1及表13-2。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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