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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印发《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等三项地方标准

时间:2017-08-17 10:44

来源:河北省环保厅

3.14组合校准combiningcalibration安装于固定质控设备周边一定范围内(一般不超过3km)的微型空气监测站通过与质控设备监测数据比对的方式进行校准。

3.15传递校准transmittingcalibration将质控设备(如移动式空气质量监测站)置于待校准的微型空气监测站周围10m(污染源区域5m)范围内,通过数据比对的方式对待校准设备进行校准。

4系统组成和原理

4.1系统组成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由监测单元、质控单元和数据处理分析单元组成,见图1。

监测单元应包含多台微型空气监测站。具体设备类型可为微型六参数监测站、微型颗粒物监测站或微型TVOC监测站。

质控单元应包括大气环境模拟舱和质控设备,质控设备可根据具体质控需求配备。监测单元出厂前应在大气环境模拟舱内经质控设备校准;监测单元安装后应定期经质控设备校准。

数据处理分析单元包括数据接收模块、数据存储模块、数据运算模块及数据分析和管理模块。

4.2系统分析原理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监测单元分析原理和质控单元分析原理见表1。

5安装

5.1微型空气监测站安装

5.1.1采样口安装高度:3m~20m。

5.1.2市政供电AC220V,频率波动不超过(50±1)Hz;太阳能供电DC12V,保证太阳能板的正常日照时间不小于6h。

5.1.3在采样口周围180°捕集空间范围内环境空气流动应不受任何影响。

5.1.4市电供电的设备应接地良好,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5.1.5电缆和管路以及电缆和管路的两端作上明显标识。电缆线路的施工应满足GB50168的相关要求。

5.2质控点位安装

5.2.1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点附近1km内的土地使用状况相对稳定。

5.2.25.2.2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保证270°以上的捕集空间,如果采样口一边靠近建筑物,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有180°以上的自由空间。

5.2.3安装点周围环境状况相对稳定,所在地质条件需长期稳定和足够坚实,所在地点应避免受山洪、雪崩、山林火灾和泥石流等局地灾害影响,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

5.2.4安装点附近无强大的电磁干扰,周围有稳定可靠AC220V电力供应和避雷设备,通信线路容易安装和检修。

5.2.5应考虑监测点位设置在机关单位及其他公共场所时,保证通畅、便利的出入通道及条件,在出现突发状况时,可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6调试与校准

6.1调试

6.1.1微型空气监测站

微型空气监测站调试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设备各零部件应连接可靠,表面无明显缺陷,定位准确;

b)设置电源适配器,保证电池不间断供电;

c)设备应具备数字信号通讯功能,数据上传监测平台;

d)如果因系统故障、断电等原因造成调试检测中断,则应重新进行调试检测;

e)调试检测后应编制安装调试报告,安装调试报告参见附录A。

6.1.2质控设备

质控设备的调试测试应符合HJ655和HJ193-2013的相关要求。

6.2校准

监测系统的校准指通过质控设备对微型空气监测站的监测数据进行校准,新安装设备、新更换设备或新更换传感器设备正式运行前需进行校准,校准方法参见10.1。

7试运行

7.1微型空气监测站

微型空气监测站的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a)监测系统试运行不少于10天;

b)数据获取率要求不小于90%;

c)根据试运行结果,提供试运行报告;

d)试运行报告参见附录B。

7.2质控设备

质控设备的试运行应符合HJ655和HJ193-2013相关要求。

8验收

8.1验收准备与申请

8.1.1验收准备

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a)相关设备出厂检验合格报告;

b)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安装调试报告、试运行报告;

c)相关主管单位出具的联网证明;

d)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计划文档;

e)监测系统连续稳定运行不少于10天,出具试运行阶段数据报表;

f)建立完整的监测系统的技术档案。

8.1.2验收申请

在系统完成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后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材料上报相关主管单位受理,经核准符合验收条件,由相关主管单位实施验收。

8.2验收内容

8.2.1微型空气监测站性能指标验收

8.2.1.1抽样原则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在验收时应采用抽样检验的方式。

8.2.1.2验收指标及判定规则

验收指标见表3-5。检测设备不合格时应重新检测,仍不合格的为本次验收测试不合格。

8.2.1.3检测方法

8.2.1.3.1颗粒物(PM10和PM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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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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