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河北印发《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等三项地方标准

时间:2017-08-17 10:44

来源:河北省环保厅

9.3.3质控设备的检修

质控设备的检修参照HJ193-2005。

10系统校准

10.1微型空气监测站

10.1.1组合校准

10.1.1.1当微型空气监测站距离最近固定质控设备≤3km时,宜采用组合校准。

10.1.1.2微型空气监测站组合校准周期:1周。

10.1.2传递校准

10.1.2.1当微型空气监测站距离最近固定质控设备>3km时,宜采用传递校准。

10.1.2.2微型空气监测站传递校准周期:

a)常规4周;

b)污染浓度长期较高的企业(单个参数月均值超过最近国控点的1倍),校准周期缩短至2周。

10.2质控设备

质控设备的质量控制要求参照HJ193-2005。

11数据有效性判断

11.1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时的所有数据均为有效数据,全部参与统计。

11.2对于因仪器故障、运行不稳定或其他监测质量不受控情况下出现的零值或负值,判断为无效数据。

11.3对仪器进行检查、校准、维护保养或仪器出现故障等非正常监测期间的数据判断为无效数据。

11.4对于缺失和判断为无效的数据均应注明原因,并保留详细的原始记录,以备数据审核。


1...3456789

编辑:张伟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