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29 09:30
来源:杭州市政府
(四)强化治理扬尘灰气。
加快实施建筑工业化,逐步引导房地产、社会投资及农村住房连片整治等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制定在杭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防控规范标准,持续深化建设工程扬尘防控,逐步推广建设工程强制使用自动冲洗、雾炮、扬尘在线监控等扬尘防控新技术,逐步将全市建设工地建成文明施工扬尘防控标化工地;结合城市建设和改造计划,利用现有场地,合理设置建筑渣土、泥浆转运点,尽量使用船舶运输,减少机动车运输路程;逐步实现全市域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积极推进建筑渣土、泥浆处理等资源化利用项目;加强道路保洁和清扫,逐步实现全市域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逐步推进全市域公路(含高速公路)保洁提标;强化城市道路耐久性路面建设;制定、实施煤堆、料堆、砂石场及散装货运堆场等扬尘防控规范标准。
(五)推进治理城乡排气。
制定并组织实施《新建住宅小区设置开办餐饮条件功能用房指引》;持续加强无证无照餐饮企业整治,逐步推进全市域餐饮企业(含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健全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管制度;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机制,全市域禁烧秸秆和垃圾;加大绿化造林力度;逐步扩大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六、对标最严监管,打造执法监管最严格城市
严格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排放要求,创新区域联动、部门联合等执法方式,打造执法监管最严格城市。
(一)创新执法方式。
不断强化区域联动执法、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区县(市)交叉执法等工作机制,始终保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高压态势;强化公安环境犯罪侦查协作工作机制,对符合“两高”司法解释的违法行为,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大执法力度。
严格执法监管,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质检部门不再实施定期监督检验,通过实施按日计罚、责令停产限产、停产整治等手段不断强化对大气违法行为的查处;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由供水、供电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停水、停电;加强环境监测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主动申请检定,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依法溯源,确保量值准确可信;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深入实施排污费改税工作,严格实施环境税制度,加大环境税征收力度。
(三)强化应急措施。
修订、完善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强化落实应急保障措施,积极引导广大群众采取有效卫生防护措施;针对冬春季PM2.5污染、夏季臭氧超标及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制定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等强化措施;各区、县(市)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及各项应急强化措施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七、对标最强支撑,强化体制建设和科技创新
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强化人才培养和储备,深化科研技术创新,为科学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奠定最强支撑。
(一)强化体制机制支撑。
继续强化杭州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市大气办)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由各级大气办牵头,各级发改、经信、建设、城管、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农业、质监、城投等大气污染防治重要部门共同参与,完善大气办实体化运作制度,将市大气办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干部挂职平台。实行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和法定责任制,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健全完善各部门分工合作、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协同治理工作格局。
(二)强化区域联防联控。
巩固重大活动大气保障成果和经验,完善重大活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共保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继续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环杭州湾区域、杭州都市经济圈及周边重点城市的密切联系,在区域大气重点问题治理、预警预报、重污染天气应急等方面建立完善联动工作模式;继续加强与国内一流科研院校的技术合作,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团队,不断提升我市环保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
(三)强化科技创新。
科学编制并实施《杭州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积极引导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开展重点污染源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示范;每两年实施一次污染源解析及大气污染源清单更新;强化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和运维技术规范,构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大数据平台,逐步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与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决策大数据技术应用系统;推进一批具有前瞻性的应用型重点项目、重点课题研究,重点在PM2.5和臭氧污染形成机理,以及重构城市通风廊道、提高城市风速研究上有所突破和创新。
八、对标最强保障,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
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支持力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断完善激励与约束并举的大气污染减排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保障。
(一)强化财政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加大对结构调整、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机动车清洁能源替代、船舶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采取差别化方式,对治理力度大、治理进程快的区域,在专项资金扶持上予以适度倾斜;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项目后续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构建多元融资渠道。
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探索、实施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实施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承包、租赁、拍卖等不同形式参与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编辑:张伟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