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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 10月以后半年全市PM2.5下降15.4%

时间:2017-10-31 11:23

来源:东营市政府网

7.加强煤质监督管理。对2017年采暖季(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积极推广使用型煤、兰炭等洁净煤进行替代,同时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对已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县区、乡镇(街道),要创新煤炭管控机制,从煤炭销售供应侧着力,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严禁散煤流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8.全面排查燃煤锅炉。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从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单位,严格问责。(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胜利石油管理局、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9.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全面淘汰城市建成区和县城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2017年年底前,全市区域内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燃煤锅炉方式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要对照清单,逐一销号。持续开展排查整治,对新发现的燃煤小锅炉,依法及时淘汰,并严肃问责。(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胜利石油管理局、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全力推进煤炭消费压减工作。

10.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加快实施东营市2017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行动方案,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年内实现煤炭消费量净压减129万吨,全市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724万吨以内。自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未按照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耗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胜利石油管理局负责落实)

(六)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11.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建材、有色、火电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分行业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并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清单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胜利石油管理局、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2.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各企业要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胜利石油管理局、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3.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从2017年7月1日起,严格执行石化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加快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胜利石油管理局、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4.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2017年10月底前,电力、水泥、有色、砖瓦企业和燃煤锅炉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其中电力、水泥、有色和燃煤锅炉等应与省、市、县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砖瓦企业应与市、县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要组织相关企业查漏补缺,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确保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0%或一个月内行政区域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胜利石油管理局、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八)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15.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电力、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17年年底前,全部完成铜冶炼、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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