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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印发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将采取部分强制措施

时间:2018-01-16 14:14

来源:重庆市政府

4.2.1.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暂停开放城市景观灯光,缩短城市路灯开启时间。

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交出行或乘坐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建议主城区及渝西片区等重点区域水泥生产企业和砖瓦窑生产企业施行错峰生产作业。

倡导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物排放。

鼓励节庆时段(如元旦、春节、大型活动期间等)减少或不燃放烟花爆竹。

4.2.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燃煤污染。

监督重点燃煤企业调配使用优质煤炭,加大发电调度力度,优化电力企业发电调度排序,减轻燃煤污染。

(2)减少工业废气污染。

加强对响应区域内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等空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现场检查,监督大气污染重点企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排污企业和单位严格执行环保设施运行维护,有效开展污染物减排。加大对汽车整车制造、摩托车整车制造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企业管控力度,确保达标排放。

(3)减少扬尘污染。

加强对响应区域内的工程建筑、市政管网、园林绿化、土地整治、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工地的现场检查,督促落实有关控制扬尘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责令控尘设施未达到规范要求的施工工地停止施工,严查土石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加大城市主次道路及内环快速路的冲洗保洁、机扫和洒水频次,加强对冒装撒漏和未冲洗运渣车辆的执法查处工作。强化对散装码头堆放、装卸、运输河沙等易扬散物料的控尘监管,督促业主落实控尘措施。

(4)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严格执行高排放机动车限行要求,加强对排放黑烟车辆的执法检查。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加油站和油库车用油品环保指标的检查,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5)减少生活污染。

加大户外烟熏腊肉、露天焚烧、餐饮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等行为的管控力度。

(6)增加管理措施。

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实行分片包干,定期巡查通报,强化考核追责。

(7)增加人工增雨。

强化气象观测,在具备人工增雨条件时,采用高炮、火箭、飞机等多种方式及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2.2   Ⅲ级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4.2.2.1  健康防护措施

建议或要求高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取消学生户外活动。

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加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和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2.2.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

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效率。

4.2.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燃煤污染。

火力发电企业和其他重点燃煤企业通过采取依法限产或使用优质燃煤等措施,减少排放15%以上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污染物。

减少居民和小企业用煤,加强无煤区的执法监管。

(2)减少工业废气污染。

主城区及渝西片区等重点区域内的水泥生产企业依法全面停止生产作业。

大气污染重点企业分级启动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正常运行,并按应急预案的内容实施限产减排等措施。对响应区域内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的重点企业每日进行1次现场检查,监督其高效运行除尘设施。

加大对大气污染重点企业在线监管和现场执法力度,对预警期间各项违法排污行为一律依法予以高限处罚,对污染排放不达标企业和不能完成减排任务企业以及污染排放扰民企业依法实行强制停产。

(3)减少扬尘污染。

依法禁止从事土石方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作业。建筑施工工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从严控制扬尘污染。

加强施工扬尘执法检查,增加对响应区域内各类建筑施工工地的检查频次,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建筑工地增加料堆、土堆的洒水、喷淋频次或采取覆盖措施;有关企业对施工现场和周边被污染道路每6小时进行1次冲洗、洒水和保湿作业。

加强对运输散装砂石、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易撒漏物质车辆的监管,依法禁止无密闭措施运输车辆在内环快速路以内区域行驶。

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道路机扫和洒水次数,尤其是响应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每6小时要进行1次机扫和洒水作业,在夜间实施道路冲洗作业。

加强渣土消纳场扬尘监管与执法检查。加大对各类渣土消纳场洒水保湿、冲洗出入车辆、倾倒点湿法作业等控尘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频次;各类渣土消纳场在日常控尘措施的基础上,每6小时开展1次洒水降尘作业。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全部依法暂停生产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加强对重点企业煤、焦、渣、沙石等堆场实施覆盖或者不间断喷淋等控尘措施的检查;有关企业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被污染道路每6小时进行1次冲洗。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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