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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发布2018年治霾卫蓝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8-06-05 13:14

来源:哈尔滨市政府

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志愿者组织或协会、广大市民监督作用,及时采纳环境治理合理化意见和建议;鼓励公众通过微信公共平台、“12369”环保投诉电话等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建立有奖举报长效机制,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牵头协调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解读:

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1月22日,孙喆市长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落实责任主体,尽快制定科学可行、具体有效的治霾实施方案。

二、起草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哈政发〔201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方案明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按照省、市“三年方案”工作目标要求,2018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比2015年大幅改善,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在2015年70微克/立方米的基础上降低25%,达到53微克/立方米左右;重污染天数在2015年42天的基础上减少50%,即达到21天左右。2018年各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与2015年相比降低25%。

(二)方案拟定六方面重点工作

即全面加强燃煤污染防治,实施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综合整治城乡面源污染,调整能源结构、优化空间布局,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一是在全面加强燃煤污染防治方面,持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监督燃煤生产、销售和燃用企业严格执行燃煤质量标准;淘汰九区建成区具备淘汰条件的10-20蒸吨(含)燃煤锅炉89台;淘汰2017年经市政府批准必要保留计划2018年淘汰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10台,确保全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淘汰县(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102台;淘汰九区、九县(市)建成区以外的公用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村委会、学校、医院、养老院等)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889台;对剩余35台(省负责9台、市负责26台)使用褐煤的锅炉进行改造。

二是在实施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方面,完成火电、钢铁、水泥等6个行业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和环境问题整改;推进60台电力锅炉和343台燃煤锅炉达标改造;启动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汽修5个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

三是在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方面,制定并实施搞排放车限行方案,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九区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高排放工程机械、清雪机械、港口码头作业机械。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低于国五标准的)油品行为。

四是在综合整治城乡面源污染方面,推进我市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工作,完成搬迁改造1万户左右;推进城乡结合部低矮面源污染治理,每个区最少选取1个村开展利用天然气、电或生物质等清洁化能源改造;排查清理涉气“散乱污”企业;严控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控;整治餐饮业油烟污染;禁止非指定区域露天烧烤;推进秸秆“五化”综合利用,进一步完善秸秆禁烧责任体系;2018年重新修订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压缩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

五是在调整能源结构、优化空间布局方面,编制我市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8-2021年),推进城镇清洁供暖;燃煤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降至65%以下。鼓励农村粮食、烟叶等烘干塔燃用生物质燃料;科学规划城市通风廊道。

六是在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方面,立项研究局地大气环流特点,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启动增建7个市控空气质量监测点和建设大气网格化精准监测系统;完善大气超级站立体监测系统;启动修订我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建设环境空气质量多模式预报预警系统,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

(三)方案拟定六项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党政同责,健全“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二是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三是加大资金投入、强化专项统筹;四是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推进第三方服务;五是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行政问责;六是加强宣传教育、倡导全民参与。

四、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规定(试行)》(哈政办发〔2017〕20号)规定,方案解读机构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日常解读人为大气与噪声污染防治处白羽军,联系电话为86772292。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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