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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大气污染防治2018 年度实施方案发布

时间:2018-06-06 12:46

来源:株洲市环保局

日前,湖南株洲印发《株洲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方案》。株洲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城市五区和株洲县为重点,以特护期(10月16日-次年3月15日)为重点时段,以城乡结合部和工业园区为重点区域,精准施策,全面推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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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全文:

株洲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补齐环境治理短板、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湖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湘政发〔2017〕3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工作目标

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城市五区和株洲县为重点,以特护期(10月16日-次年3月15日)为重点时段,以城乡结合部和工业园区为重点区域,精准施策,全面推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遥到2018年底,各区PM10(含株洲县、醴陵市)年均浓度比2017年下降9%以上;PM2.5年均浓度比2017年下降6%以上;其余县市PM10、PM2.5年均浓度稳中有降,市辖各区(含株洲县)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0%以上;县级城镇(除株洲县)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5%以上。全市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数较2017年下降10%以上。

(二)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遥根据省厅下达我市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各县市区大气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较2017年分别下降4.2%、3.0%和2.0%以上。各县市区、经开区依据本辖区的减排工程,报市环保局备案后,以上目标可相应调整,但至少一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目标不能低于2%。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基础工作

1.编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找准污染成因。为构建大气环境质量科学管理的决策实施体系和技术支撑能力,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编制工作方案》的要求,在2018年12月底,完成源清单编制工作并实现每年动态更新,实现大气污染防治和空气质量改善决策的科学化、定量化。推动我市城市的PM2.5、PM10和臭氧来源解析,提高污染来源与成因分析精细化水平。

2.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根据《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编制完成株洲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的时间表、路线图、重点工作任务、保障措施等,向社会公布。

3.编制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计划。以工程治理和结构调整为重点,推进大气固定排放源精细化管理,从污染物排放基数全口径总量减排和重大工程减排两个层次,按照年度减排目标,编制年度减排计划,确定重点减排项目。

(二)继续深入推进工业污染防治

4.继续深入推进清水塘搬迁关闭。在去年关停147家企业的基础上,今年全面关停株治集团和昊华化工等6家企业(清水塘搬迁指挥部牵头)。

5.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信、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作坊)。2018年8月底前,要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并列出整治清单;对已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年底前,基本完成“散乱污”整治任务(市经信委牵头)。

6.水泥生产线实施提标升级改造。中材株洲水泥、华新(株洲)水泥、湖南远大水泥和炎陵县长兴水泥生产企业完成清洁生产改造,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市环保局牵头)。

7.有色冶炼企业(含有色再生资源回收生产企业)、无机化学生产企业和陶瓷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完善企业原料堆场扬尘防治设施改造,减少生产工序中的无组织排放;规范废气排放口设置;提高烟气收集率,实现在线监控设施分时段、分目标的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

8.持续加强砖瓦行业综合整治。砖瓦行业要采取“关闭淘汰一批,升级治理一批”措施。对符合政策、予以保留的砖瓦厂要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脱硝除尘设施。鼓励采用低氮技术,使用清洁燃料(洁净煤制气或天然气)。砖瓦企业原燃料要密闭储存或采取防风、抑尘、降尘等措施,鼓励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市环保局牵头)。

9.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在2018年底前,全市全部完成陶瓷制品制造、钢压延加工和常用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市环保局牵头)。

(三)全面推进VOCs综合治理

10.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控制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制药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涉VOCs建设项目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市环保局牵头)。

11.全面推进工业VOCs综合治理。根据我省颁布实施的《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要求,完成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和家具制造行业VOCs综合治理。完成沥青搅拌站VOCs综合治理,完善烟气处理设施,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加强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市环保局牵头)。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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