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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6-22 14:36

来源:北京市环境局

DB11/T1367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DB11/T148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电子专用材料specialelectronicmaterials

在半导体集成电路、各种电子元器件(包括有源及无源元器件、激光器件、光通讯器件、发光二极管器件、液晶显示器件等电子基础产品)制造中所采用的特殊材料。本标准中电子专用材料涵盖的产品范围包括半导体材料、覆铜板、电子铜箔、光电子材料、压电晶体材料、电子专用精细化工与高分子材料等,但不包括真空电子材料、磁性材料、电子焊接材料和电子陶瓷材料。具体产品范围见附录A。

3.2电子元件electricalunit

电子电路中具有某种独立功能的单元,可对电路中电压和电流进行控制、变换和传输等。一般包括:电阻器、电容器、电子变压器、电感器、压电晶体、电子敏感元器件与传感器、电接插元件、控制继电器、微特电机与组件、电声器件等产品。

3.3印制电路板printedcircuitboard(PCB)

在绝缘基材上,按预定设计形成印制元件、印制线路或两者结合的导电图形的印制电路或印制线路成品板。印制电路板包括刚性板与挠性板,它们又有单面印制电路板、双面印制电路板、多层印制电路板,以及刚挠结合印制电路板和高密度互连印制电路板等。高密度互连印制电路板,简称HDI板。

3.4半导体器件semiconductordevice

利用半导体材料的特殊电特性制造,以实现特定功能的电子器件。包括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两大类产品。

3.5光电子器件photoelectroncomponent

利用半导体光-电子(或电-光子)转换效应制成的各种功能器件。如半导体光电器件中的光电转换器、光电探测器等;激光器件中的气体激光器件、半导体激光器件、固体激光器件、静电感应器件等;光通信电路及其他器件;半导体照明器件等。

3.6显示器件displaydevice

基于电子手段呈现信息供视觉感受的器件。包括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N/STN-LCD、TFT-LCD)、场发射显示器件(FED)、真空荧光显示器件(VFD)、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OLED)、等离子显示器件(PDP)、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LED)、曲面显示器件以及柔性显示器件等。

3.7电子终端产品electronterminalsproducts

以采用印制电路板(PCB)组装工艺技术为基础装配的具有独立应用功能的电子信息产品。如通信设备、雷达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电子计算机、视听设备、电子测量仪器等。

3.8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9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电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10密闭排气系统closedventsystem

将工艺设备或车间排出或逸散出的大气污染物,捕集并输送至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使输送的气体不直接与大气接触的系统。

3.11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treatmentfacilityforVOCs

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其它有效的污染控制设施。

3.12现有污染源Existingpollutionsource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和生产设施。

3.13新建污染源Newpollutionsource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4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

4.1时段划分

4.1.1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Ⅰ时段的排放限值;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规定的限值。

4.1.2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规定的限值。

4.1.3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2排气筒排放浓度限值

4.2.1电子工业生产过程中,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4.2.2废气焚烧设施应对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噁英类进行监测,并达到表2规定的要求。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还应满足表1的控制要求。

 

4.2.3对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氧气(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燃料助燃需要补充空气的情况除外)时,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如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中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或者燃料助燃需要补充空气时,按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此时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应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1)

式中: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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