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04 11:50
来源:晋中市环保局
四、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8年6月底前):摸底调查和方案制定阶段
各县(区、市)应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VOCs来源构成,制定本地区VOCs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对“十三五”VOCs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工作方案上报市环保局,同时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对于工业源和生活源VOCs减排,各县(区、市)要将治理任务项目化、清单化。根据本方案“三、主要任务”要求,开展辖区内涉VOCs企业(项目)摸底调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到2020年前的VOCs治理企业(或治理项目)名单,并提出分年度实施计划。各县(区、市)应将治理企业名单(附件1)上报市环保局,便于后期跟踪督办,同时将治理任务进行分解,将治理要求下达相关企业。要求:
(1)在摸清涉VOCs企业底数的基础上,各企业要结合各自原材料的使用,生产工艺过程,根据VOCs排放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重点行业VOCs治理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要求和行业治理技术规范,编制VOCs“一厂一策”综合整治方案,将VOCs排放控制到最低水平,确保减排目标的顺利完成。
(2)各县(区、市)应将治理任务目标化、清单化,便于后期跟踪督办,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治理任务和综合治理要求下达相关企业,于月底前完成综合整治方案制定。
(3)榆次区、开发区要根据《晋中市2018年市城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治理方案》(市气防领办[2018]4号)要求,将涉VOCs企业全口径清单纳入2018年治理计划;其他各县(市)要对照省厅提供的“2015年摸底调查VOCs排放情况1”(见附件2),将未完成VOCs治理的企业纳入2018年治理计划。
(二)第二阶段(2018年7月至2020年底前):实施推进阶段
各县(区、市)应将治理任务按年度进行分解,发布年度VOCs专项治理工作计划,或将年度任务列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分阶段推进实施。
对于工业源和生活源VOCs减排,纳入本方案治理范围的企业在2020年底前应全部完成治理工作(工业涂装、包装印刷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原则上,2018年底前方案确定的工业源VOCs减排项目完成率不低于30%;2019年底前方案确定的工业源VOCs减排项目完成率不低于70%。要求:
(1)严格筛选治理单位,建议选择具有治理资质、治理技术和成功治理案例的治理单位,保证治理效果。
(2)各县(区、市)环保局要做好跟踪指导,及时掌握治理进度。对拒不实施治理或治理进度缓慢的要及时催办和立案查处,采取限(停)产、停业治理等强制措施,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治理任务。
(3)各县(区、市)环保局要严格责任追究,企业、设计单位、治理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设计参数、降低治理标准,如造成环境污染和社会危害后果的,要依法实施查处。
(三)第三阶段(2020年11月-12月):总结与效果评估阶段
各县(区、市)每年对VOCs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市环保局。在此基础上,省、市环保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全市“十三五”VOCs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整体效果评估,并对各县(区、市)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五、保障措施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是我市“十三五”期间大气污染防治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县(区、市)务必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全力推进,确保任务完成。重点行业VOCs专项治理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我市“十三五”期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工作方案顺利实施。
市环保局负责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各县(区、市)开展VOCs治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加强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等相关工作;市经信委负责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工艺改造、生产原辅材料替代等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地加大VOCs治理财政支持力度;市质监局负责涉VOCs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的立项和批准发布工作。
(二)完善经济政策
各县(区、市)应统筹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加大财政资金对VOCs治理的支持力度,支持重点行业VOCs治理试点示范和技术推广。探索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减排激励机制,加快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支持金融机构给予企业实施VOCs防治优惠信贷。研究将VOCs排放适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设置定点采购准入门槛,对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要求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
(三)强化科技支撑
开展城市O3生成机理、溯源分析,制定臭氧生成等浓度曲线,明确VOCs与NOx合理减排比例。确定重点污染源VOCs排放成分谱,识别VOCs控制的重点组分和重点行业。开展VOCs减排和控制技术研究,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引进并推广一批先进的VOCs污染防治、监测监控先进技术,建立重点行业示范工程。组建行业专家技术组,搭建VOCs技术交流服务平台,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提供政策及技术培训与咨询服务。
(四)严格监督执法
各县(区、市)要依照排污许可证制度要求,加强对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建立VOCs污染源监测与环境执法协同联动机制,加大对企业执法监测频次。依法严厉打击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VOCs企业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淘汰关闭。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针对重点地区VOCs治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五)加强调度与考核
定期调度各地VOCs污染减排政策措施制定与落实、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进展、环境监管执法检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情况,纳入年度大气环境管理考核任务中。定期公布各县(区、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情况,对应发未发的予以通报。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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