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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项目《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7-27 09:35

来源: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6.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

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混凝土搅拌站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管控清单,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密闭、遮盖、洒水等治理。2019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完成治理任务,2020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7. 实施建设项目VOCs减量替代

制定广东省VOCs总量控制指标审核及管理相关办法。珠三角地区建设项目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两倍削减量替代,粤东西北地区实施减量替代,对VOCs指标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区域VOCs排放量。各城市建成区严格限制建设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涉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工业企业原则上应入园进区。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8. 推广应用低VOCs原辅材料

出台《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限值》。推广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到2020年,大幅提高印刷、家具制造、工业涂装重点工业企业低毒、低(无)VOCs含量、高固份原辅材料推广应用水平,替代比例分别不低于60%、60%和30%。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质监局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9. 分解落实VOCs减排重点工程

2018年底前完成省重点监管企业VOCs“一企一策”综合治理整治,2020年底前完成市重点监管企业VOCs“一企一策”综合治理整治任务。对VOCs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制定园区VOCs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跟踪评估防治效果。

重点推进炼油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印刷、制鞋、电子制造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和油品储运销等领域VOCs减排。各地级以上市按照本辖区重点行业全面覆盖的原则,细化分解VOCs减排目标,梳理治理工程项目,形成重点行业VOCs排放治理项目清单,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各地分别完成减排治理任务量的30%、45%和25%。对未纳入清单的VOCs排放企业场所和单位,各地要自行制定治理计划,并监督开展治理。到2020年,全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8%,重点工程减排量不低于20.7万吨。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0. 检查审核VOCs治理成效

逐年滚动开展VOCs排放企业综合整治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的抽查审核。每年以炼油石化、化工和医药化工企业为重点,实施企业LDAR技术应用情况的审核评估。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提高行业VOCs排放控制水平。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1. 建立重点工业企业VOCs排放电子化台账

各地要组织企业登录“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平台,按要求填报并逐年更新相关信息,摸清辖区内VOCs排放工业企业数量、分布、主要生产工艺装备、VOCs生产和排放环节、治理措施及效果等底数。各地市要建立本辖区重点VOCs排放企业污染管理台账,将VOCs排放量10吨/年以上的企业列入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VOCs排放量3-10吨/年的企业列入市级重点监管企业。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2. 完善VOCs防治政策标准体系

制定广东省低VOCs产品目录,规范产品生产及销售环节。出台重点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研究制定火焰离子化监测(FID)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发布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名录,引导和规范排污企业开展技术选取。建立VOCs排放量核算体系。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等配合)

(五)加强移动源治理,深入推进污染协同防控

43. 提前实施机动车国Ⅵ排放标准

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第四阶段限值要求,不满足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的车辆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注册登记及转入的汽车全面执行国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Ⅵ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4. 监督检查新车环保信息公开和达标情况

全面落实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环保信息主动公开主体责任,加强对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管理。组织各地级以上市开展对生产、销售环节新车环保达标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污染控制装置关键部件核查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抽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污染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不一致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的行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汕尾、云浮等市每年在销售环节抽查本地企业新生产车型系族的比例不低于80%,覆盖全部生产企业。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牵头,省质监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5. 实施新车注册登记环节环保审验

开展新车注册登记环节环保信息公开核查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将环保随车信息清单载入机动车登记档案,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没有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或污染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不一致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6. 提前淘汰老旧机动车

鼓励各地综合采用限行、补贴等政策措施提前淘汰国Ⅲ柴油车、国Ⅰ国Ⅱ汽油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和化油器摩托车。2018年底前,东莞市基本淘汰国Ⅲ以下柴油车辆,深圳市淘汰5万辆营运类和非运营类老旧车。2020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基本淘汰使用10年以上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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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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