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27 09:35
来源: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4. 提高道路清扫保洁要求
提高道路冲洗、洒水、清扫频次,提高城市道路机扫率,2020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达到90%以上,县城达到80%以上,实现城市环卫机械化作业全覆盖。推广高压冲洗等低尘作业方式,逐步淘汰干扫车,2020年底前各城市中心区全面使用湿扫车。遇重大节日和不利气象条件时,应在日常保洁基础上提高道路清扫保洁频次2次或以上。加强道路绿化养护。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5. 排查整治堆场、矿山扬尘污染
2018年底前,完成各类矿山、堆场、余泥渣土受纳场的摸底调查,建立整治清理和拟保留名单。强化对矿山、渣堆、料堆、灰堆及裸露土地的降尘抑尘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裸露土地应植草复绿或覆盖防尘网。依法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加强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的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6. 加强散货码头扬尘控制
继续实施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条件成熟的码头实施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未完成防风抑尘设施建设的1000吨级以下(不含)码头采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2020年底前全省煤炭、矿石码头实现封闭存储和装卸、装运。港口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联合巡检。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7. 汽修行业推广环保型涂料
在汽修行业推广应用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到2020年底前,珠三角基本实现定点汽修企业底漆、中漆环保型涂料替代。各地市城市建成区内未实现底漆、中漆环保型涂料替代的汽修企业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8. 彻底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2018年底前,各地市完成城市建成区干洗机保有使用情况清查建档。大力推动干洗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2020年底前淘汰所有开启式干洗机,使用全封闭式干洗机,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废渣废液必须密封存放并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9. 大力整治餐饮油烟
研究制定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和维护技术规范,推行餐饮油烟在线监控和第三方治理。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各城市每年至少开展1次餐饮行业油烟治理监督执法检查,确保餐饮油烟治理和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0. 严格禁止露天焚烧
划定禁止秸秆、落叶等露天焚烧区域,严格落实市、县、乡镇/街道等各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露天焚烧、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进秸秆、树枝(叶)等生物质综合利用,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能源化利用。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5%,推动实现秸秆全量化利用。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1. 启动大气氨排放调查治理
以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为重点,开展区域大气氨排放源调查。2019年底前,建立和完善大气氨源排放清单。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高综合利用率。在粤东西北地区开展农业大气氨排放治理试点。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农业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2. 严格控制化肥农药使用
大力推广科学施肥,推进农药减量控害,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到2020年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3. 加强恶臭污染防治
制定实施广东省恶臭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城市重点加强对石化、化工园区及居民投诉集中的热点地区的恶臭污染排查和防控,通过源头控制、清洁生产、加强监管等措施严格控制恶臭气体排放,减少恶臭污染影响。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强化联防联控,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74. 深化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和相关经济、能源问题的协调机制。编制珠三角及周边地区、粤东汕潮揭城市群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空气质量中长期协同改善规划;深化珠三角地区“广佛肇+清远、云浮、韶关”、“深莞惠+汕尾、河源”、“珠中江+阳江”等经济圈内部环保合作,建立汕潮揭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定期召开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实现区域内城市间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台账和在线监测信息共享,定期开展城市交界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和联合执法,组织秋冬季污染防控区域联合会商,开展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和省气象局、广东海事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5. 协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大气治理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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