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30 13:22
来源:内蒙古环保厅
(十二)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到2020年底,非化石能源消费量达到2500万吨左右。加快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风、弃光问题。到2020年底,区内消纳风电装机容量达到4500万千瓦,光伏发电达到1500万千瓦。(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参与)
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十三)优化交通运输结构。重点推动公路运输转铁路运输,提高铁路货运比例,研究制定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专项规划。加快钢铁、焦化、氧化铝、电力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优化交通道路网络布局,建设和完善智能化交通系统,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交通信息服务水平。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进一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十四)推广新能源汽车使用。加快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全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达到10万辆(标准车),每2000辆电动汽车应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善,新建公共充电站不低于50个,新建各类充电桩不低于35000个。(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厅、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住房与建设厅等参与)
(十五)强化移动源源头防控。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规定,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随车清单载入机动车登记档案,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逐步构建全区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实现全链条监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加强油品质量监管,落实油品升级工作。到2019年1月1日起,全区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用燃油“三油并轨”。严格经营许可审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劣油品行为,禁止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取缔黑加油站点。(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参与)
(十六)加强移动源污染治理。各地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推进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保障工作,并对尿素品质严格把关,确保柴油车尾气净化设备正常运行。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督促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行为。(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加大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按照源头管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全面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监管工作。2019年,开展环保信息调查,要求空气质量不达标盟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农牧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负责)
五、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十七)实施防风固沙绿化工程。建设北方防沙带生态安全屏障,重点加强“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草原保护和防风固沙。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加大全区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提高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积极推进城市环城绿带、区域绿道网、城市生态廊道的建设与发展;结合旧城改造,加强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等薄弱地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到2020年底,城市建成区绿地率力争达到35%。(自治区林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农牧业厅参与)
(十八)加强露天矿区综合整治。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全面建设绿色矿山。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2018年,对新设立矿山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矿山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要逐步退出市场。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开采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强化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采取工程、生物措施、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和地质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强化矿山开采、储存、装卸、运输过程的污染防治,确保扬尘达标排放。加大矸石和煤田自燃治理,科学开展灭火工作,无主着火点应由矿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灭火。矿区内有火区的,要先灭火后固化,对已经完成治理的火点,要定期巡查,防止复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十九)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到2018年底,各地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各类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材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底,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县城达到60%。加强道路养护工程管理,对因道路开挖造成的临时绕行道路,加强抑尘管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参与)
(二十)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和控制农业氨排放。全面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探索秸秆利用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运营模式。到2020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超过85%。禁止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及其他废弃物违规露天焚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各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强化网络化监管措施,落实禁烧工作目标,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在春耕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牧业厅、环境保护厅等按职责负责)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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