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30 13:22
来源:内蒙古环保厅
九、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实行党政领导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2018-2020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将各项任务逐项落实到相关部门、各地区和企业,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督促力度,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三十一)严格考核问责。制定考核办法,严格评估考核,定期对各盟市环境质量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重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年终进行评估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地区,由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干预、伪造数据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三十二)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每月要公布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鼓励开展对旗、县(市、区)空气质量排名。各地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
(三十三)构建全民行动格局。通过新闻发布、融媒体宣传报道等形式,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崇尚绿色发展的社会风尚,提升公众环境保护意识。(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自治区教育厅、环境保护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内蒙古日报社、广播电视台参与)
[1]“地级及以上城市”是指全区9个地级城市和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
[2]“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是指我区除鄂尔多斯市和锡林郭勒盟外的十个盟市。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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