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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8-09-06 13:17

来源:广东人大网

在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维护检修】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护检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维修、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六条【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进场施工时,应当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使用符合现行执行的阶段性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四十七条【船舶排放要求】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或者焚烧船舶垃圾。

禁止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在城市市区航道、通航密集区、渡区、船闸、大型桥梁、水下通道等内河水域进行舱室驱气或者熏舱作业。

船舶在海港港区内使用焚烧炉、进行驱气等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如实记录。

船舶在发现海上大气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向就近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船舶排放控制管理】国家划定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低硫燃油或者采取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使用低硫燃油等效的替代措施。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进出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船舶的污染排放情况及燃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岸电建设】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岸基供电设施建设纳入能源发展规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岸电系统的改造使用以及低硫燃油供应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现有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船舶靠泊内河港口强制使用岸电。沿海港口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第六章 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一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技术规范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相关信息与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享。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实行单列支付。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合同签订后,依照合同约定拨付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二)将扬尘污染防治内容纳入工程监理合同。

(三)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职责】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五十三条【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应当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工作;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五十四条【施工扬尘控制】城市建成区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能清晰显示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车辆车牌号码的视频监控设备;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还应当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但散装预拌干粉砂浆加水搅拌除外;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禁止采用干式方法进行切割。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第五十五条【道路扬尘控制】道路保洁应当采用低尘作业道路机械化清扫、市政道路机械化高压冲洗、洒水、喷雾等措施降低道路扬尘污染。

第五十六条【运输扬尘控制】运输建筑垃圾、粉状物料、砂石和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全封闭运输,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要求行驶。

对未实现全密闭运输或者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不再进行运输处置核准。

第五十七条【石棉污染控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石棉及含石棉物质作为建筑材料。

对使用石棉及含石棉物质作为建筑材料的建筑物进行保养、翻新、拆卸等,应当按照国家、省的规范要求,在建筑物拆除或者整修前拆除石棉及含石棉物质。

第五十八条【码头扬尘控制】干散货码头应当采取干雾抑尘、喷淋除尘、防风抑尘或者密闭运输系统等措施降低扬尘污染。

第二节 餐饮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条【餐饮大气污染控制】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产生异味的餐饮场所还应当安装异味处理设施;大中型餐饮场所还应当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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