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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9-14 09:52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

六、加强VOCs监测

(一)定期委托监测。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定期委托具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其排放的VOCs进行监测,并依法公开监测结果。

(二)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各企业应当根据市环保局定期公布的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安装、使用VOCs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七、违反本通告要求实施下列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VOCs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二)超过VOCs排放标准或者超过VOCs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VOCs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VOCs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四)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五)产生含VOCs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VOCs排放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六)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七)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八、本通告由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九、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举报VOCs排放企业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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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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