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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深化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

时间:2018-09-20 10:17

来源: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推动油库储罐升级改造,低沸点油品储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减少油品蒸发损耗;采用固定顶罐时,应安装压力控制系统,采用密闭排气将VOCs蒸气输送至回收设备。所有储油库应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采用深冷、吸收、吸附再生、焚烧等技术或组合技术进行处理,并对回收处理设施全面加强运行监管,确保正常稳定运转。应安装密闭回收(气相平衡)装置,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VOCs应密闭收集返回储罐,或送至回收处理设施。对油品储存和装卸设施全面推行LDAR。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经信委、市安监局牵头,相关重点企业负责实施)

13.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控制

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申报登记的长效管理制度。提升非道路移动新机械准入门槛,适时实施非道路机械国四排放标准。加强在用非道路机械执法检查。研究出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治理技术规范。加快国二及以下老旧机械淘汰,鼓励机械“油改电”。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尾气达标治理。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未达到相应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该区域内使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农委、华东民航管理局牵头,各区政府、各相关企业负责实施)

(四)有序开展生活源农业源VOCs污染防治

14.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

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类的相关国家标准,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建筑涂料和胶粘剂使用,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涂料和胶黏剂。

出台建筑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和建筑涂装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操作管理规程。除特殊性能要求外,建筑内外墙全部使用水性涂料,推进地坪涂料、防腐涂料、道路标志涂料、建筑胶黏剂等低VOCs含量产品的应用,2020年达80%以上。鼓励使用低VOCs含量铺装沥青稀释剂或乳化剂。

倡导绿色装修,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推广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涉及使用涂料、油漆、胶黏剂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装饰修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政府负责实施)

15.深化汽修行业VOCs治理。

制定汽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及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等低挥发性涂料,色漆使用水性涂料,中涂、底漆使用高固含涂料,到2020年,力争全面完成。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禁止露天喷涂,全面依法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牵头,各区政府、相关企业负责实施)

(五)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16.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建立健全涉VOCs工业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等。加快石化行业VOCs排污许可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 年底前,在电子、包装印刷、汽车制造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污染治理工作,逐步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推进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并持证、按证排污,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各区政府负责实施)

17.完善地方大气环境管理标准规范体系

研制涂料、油墨、胶粘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成品油和液散船舶油气回收接口标准等。制定工业企业VOCs分行业稽查手册、石化和化工行业火炬、储罐和装卸过程在线监测、产业园区空气特征污染在线监测、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机动车排气遥测技术规范、餐饮服务场所高效油烟治理、建筑涂装过程VOCs排放控制等一批技术规范,编制工业企业低排放绿色生产工艺目录及绿色生活消费品目录等。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实施)

18.进一步健全VOCs监测监控体系

进一步提升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强化VOCs 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大气污染源排放动态管理平台和跟踪评估系统;完善污染源监测平台建设,扩大VOCs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安装范围,督促排污单位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增加对火炬、储罐、装卸等过程的在线监测能力,建立重点园区VOCs源谱和精细化排放清单;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VOCs监测。加强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建成在用车排放检测监管平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申报和信息管理平台;发展船舶排放远程监测技术,建立长三角移动源信息共享平台。全面提升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系统,在巩固提高常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全面建成基于微型传感器的网格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交通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以及颗粒物化学组分网和光化学烟雾网,实现对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动态监控和来源追踪。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牵头,各区政府负责实施)

19.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和污染排放情况,在夏秋季和冬季,分别针对O3污染和PM2.5污染研究提出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工期,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要制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夏秋季研究重点对产生芳香烃、烯烃、炔烃排放的行业实施生产调控,包括工艺过程源、溶剂使用源等行业。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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