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20 10:17
来源: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相关区政府、相关企业负责实施)
20.深化区域联防联控
在国家统一指导下,依托长三角合作平台,深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同步改善目标和措施的对接。强化VOCs区域深化减排、深入推进长三角区域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异地统管平台建设,深入推进长三角区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制度。加快制定区域统一的建筑类涂料VOCs含量限值标准。统一并提升区域重污染预警和应急预案,实施预警联动;结合重污染预测预报,实施传输通道上重点源排污企业应急减排;实施冬、夏季区域内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做好分地区、分年度任务分解,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将实施情况纳入人民政府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体系。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VOCs 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全市开展VOCs治理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加强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等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全市加大VOCs治理财政支持力度;市交通委负责推进全市港口、船舶运输油气回收工作;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推进完善低(无)VOCs产品相关标准;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负责推进油品质量升级工作。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中央和国有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完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完善VOCs总量控制制度,将VOCs减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区县政府、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明确VOCs治理和减排的工作责任,建立市、区二级VOCs减排管理体系,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建立严格环境准入、总量控制、达标排放、排污许可相结合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三)强化监督执法
进一步深化VOCs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规范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按照排放标准、排污许可等要求对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企业应规范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制定VOCs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方案,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深化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差、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综合信用差的运维机构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建设并完善长三角机动车异地统管信息共享平台,强化高污染机动车的执法监管。
(四)完善经济政策
加大财政资金对源头治理的支持力度,继续利用专项资金、扩大绿色信贷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VOCs 防治工作。探索其他行业实施行业治理自律公约。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VOCs 污染治理。落实支持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 减排激励机制。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加快推动环境服务市场化和专业化。
(五)强化科技支撑
研究出台VOCs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VOCs排放成分谱,持续开展VOCs排放清单动态更新。研发、示范、推广VOCs污染防治、监测监控先进技术;开展VOCs豁免清单、减排费用效益评估等研究。组织开展各类VOCs治理技术经验交流。开展典型行业VOCs综合治理示范,推动VOCs管理模式、监管方式及政策支持等方面制度创新。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印发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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