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10 11:04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7条提高新建焦化项目标准。产能置换确认后的新建项目,捣固焦炉必须达到炭化室高度6米及以上,顶装焦炉必须达到炭化室高度6.98米及以上,并明确焦炉煤气综合利用、精深加工方向,配套干熄焦装置,制定焦化生产废水零排放措施。其它条件要满足最新焦化行业准入标准。
第8条主要鼓励焦化企业延伸化产加工产业链条,资源共享,特色发展,做大做精产品链条,提升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四是加强焦化企业综合治理和环保监管,内容包括第9-12条。
第9条科学组织错峰生产。各市要科学制定错峰生产方案,按照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承担供热供气情况、长期排污达标情况实施差别化管理,避免简单化、绝对化、“一刀切”,具体限产比例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10条深入开展综合治理。一是加强焦炉装煤推焦、物料封闭储存、除尘等关键环节中的无组织排放治理,二是采用先进技术,加快对传统湿法熄焦工艺实施改造。
第11条加强排污监测监管。一是对环保治理设备的运行监管,严惩擅自关闭、移除、闲置环保设施的行为;二是对环保监测设备的监管,要保证数据传输完整有效,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破坏监测设备将予以严厉处罚。
第12条严厉处罚环保违法行为。环保违法处罚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焦化企业各类环保违法行为。明确由环保部门牵头,经信等部门配合,开展焦化环保违法专项整治,关停一批排放超标的焦化企业。
五是推动焦化产业绿色化智能化发展,内容包括第13-14条。
该部分主要明确新建产能置换焦化项目必须按照最新环保排放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监管,提出焦化企业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和信息化智能化发展的具体要求,支持我省焦化设计单位、焦炉设备制造企业深度参与焦化升级改造。
第四部分是保障措施。共三条内容。
第15条-17条,主要从组织领导、支持引导和督导考核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各市作为组织实施主体,要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特别是涉及焦炉关停淘汰的市、县两级政府,要制定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跟踪督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能按期淘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省直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加强督导,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同时对入园入区,提质升级的焦化建设项目,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产业基金、金融信贷要予以积极支持。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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