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12 09:45
来源: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3.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各县区要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对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定期开展抽查。(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各县区划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内,所有建筑拆迁、所有市政工程(包括除国道和省道之外的道路)(责任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县乡道路(责任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所有省道和国道(责任部门为市公路管理局)施工工地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的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工程机械,对出现冒黑烟的,向社会通报并责成整改。
港口码头和民航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出现冒黑烟的地区,向社会通报并责成整改。推动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新建码头(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加快现有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责任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新建机场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责任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
14.强化车用油品监督管理。2018 年10月底前,各县区要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油箱油品追踪溯源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责任部门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各县区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炼油厂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每季度1次,实现全覆盖;(责任部门为市质监局)开展对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每季度1次,实现全覆盖。在主要物流通道、施工工地、港口等重点区域,从油箱、尿素箱抽取样品进行随机监督检查。(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由主管部门分头负责)
(六)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5.全面排查工业炉窑。各县区要以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为重点,涉及铸造、铁合金,各类金属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行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8类,开展拉网式排查。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2018年10月底前建立各类工业窑炉管理清单,摸清工业炉窑使用和排放情况。自2018年11月1日起,对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16.加大落后产能工业炉窑淘汰力度。严格执法监管,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责任部门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17.加快清洁燃料替代。各县区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大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热电厂供热等进行替代。(责任部门为市经济和信息委)
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有色行业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责任部门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18.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已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七)实施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9.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开展VOCs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重点推进石化、制药、农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完成生态环境部清单要求的企业VOCs治理设施升级改造。(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20.加强源头控制。各县区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自2019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责任部门为市质监局)
21.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各县区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8年10月底前,建立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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