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12 09:45
来源: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0.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各县区要针对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责任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
国家、省市出台错峰生产新要求后,对严于本方案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31.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2018年9月底前,在国控监测网基础上,进一步将省控、市控和县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统一联网。全面推进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我市至少建成一套环境空气VOCs监测站点。(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32.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各县区要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逾期未安装的予以停产整治。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8年12月底前,完成10套左右固定垂直式、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设工作,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国家、省、市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数据三级联网体系,实现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33.强化科技支撑。2018年9月底前,配合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完成2017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动态更新工作。(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34.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加强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加强市场整顿,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公开,实行联合惩戒。(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攻坚行动方案》落实方案,将任务分解细化,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要以群众真实感受作为检验标准,确保各项统计考核数据真实准确,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企业是污染治理的实施主体,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制定实施方案。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一岗双责”。要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十二)实施严格考核问责。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定专门的量化问责办法,对完不成重点攻坚任务或完不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实施量化问责。对县区的问责,因未能完成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由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协调联络组提出问责建议,因未按时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的,由承担该项工作任务的市直有关部门提出问责建议,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市直有关部门的问责,由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协调联络组提出问责建议,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十三)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攻坚行动宣传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每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攻坚行动进展情况,及时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市电视台要在新闻节目中设立“曝光台”栏目,自2018 年11 月1 日起,每周一至周五报道突出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播出时长不少于三分钟。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对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鼓励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十四)加强重点任务进展调度。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于2018年9月底前向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协调联络组报送“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项目清单、散煤治理确村确户清单;2018年10月底前报送锅炉综合整治清单、工业炉窑管理清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从2018年10月起,各县区每月3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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