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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颁布 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8-12-07 13:42

来源:广东人大网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用柴油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按照规范要求添加车用尿素等氮氧化物还原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两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八十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在禁止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在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采用干式方法进行切割,使用含石棉物质作为建筑材料,在建筑物拆除或者整修前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拆除石棉及含石棉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运输、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要求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封堵、改变专用烟道或者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移动源,是指由内燃机为驱动或者牵引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

本条例所称新车,是指新生产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汽车。

本条例所称在用车,是指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汽车。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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