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4-30 09:26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五)持续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2019年底前,关中地区所有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20蒸吨及以上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除外)全部拆除或实行清洁能源改造。按照以气定改原则,对关中地区现有燃煤集中供热站实施清洁化改造。
(六)积极实施农村住房节能改造。鼓励农村新建房屋采用《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T50824)。按照自愿加引导的原则,积极推进既有住房节能改造,研究出台农村住房保温改造和超低能耗的奖励办法,鼓励采用新型墙体保温材料、节能门窗对现有墙体、门窗、屋顶更换改造,降低采暖能耗。
(七)大力推广清洁能源炉具装置。建立高效环保清洁取暖产品目录,大力支持科研院所和有实力的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创新,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生产高效环保型煤炉具、太阳能平板集热器、生物质采暖炉等产品。积极推广洁净型煤+高效环保炉具、太阳能+电、生物质+专用炉具取暖模式,用多能互补方式支撑群众用得上、用得起、可持续、有质量的清洁取暖。
(八)建立散煤治理在线平台。创新散煤治理监管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建设关中地区散煤治理在线平台,以户为单元开展线上建档立卡、线上统计、线上监测和线上预警,高效、便捷、精准掌握确村定户改造进展情况,形成散煤治理村级网格员直报、省市县三级联动、县镇村比学赶帮的新模式。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散煤治理工作在省铁腕治霾工作组领导下开展,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陕西燃气集团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具体职责为: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散煤治理、日常调度,以及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保障、高效环保炉具装置等产品推广,制订地热能利用实施方案。
省公安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商品煤市场监管。
省财政厅负责散煤治理省级财政补贴办法的修订及补助资金的筹措。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燃气、电力、热力等管网设施建设用地审批。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散煤治理的督查和燃煤锅炉的综合整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燃气、电力、热力等管网建设施工许可和农房节能改造及技术推广。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订农业大棚、畜禽养殖场等农业生产性燃煤治理措施,指导各市(区)开展好上述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商品煤生产和流通领域质量监管。
省统计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统计核算煤炭消费总量。
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负责电力负荷增容和智能电表改造;陕西燃气集团负责其管输范围内的气源落实。
各市、县、区政府相应成立组织机构,制订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建立散煤治理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强化督导检查。散煤治理实行一岗双责。各市、县、区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散煤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设区市政府至少每季度、县级政府至少每两个月专题研究一次散煤治理工作。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散煤治理完成情况的核查,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进行抽查。省政府对各市(区)散煤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对重视不够、弄虚作假,以及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区)实施约谈,对相关责任人按程序进行问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省级有关部门要研究完善省级散煤治理财政支持政策,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替代建设和运行“双补贴”机制,确保老百姓用得起、用得上,解决劣质煤复燃问题。省、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散煤治理。各市(区)在省级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补贴办法。
(四)增强工作力量。各市、县、区政府将散煤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配备相应工作力量,实行散煤治理网格化管理,纳入现有地方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和网格员的培训,确保与散煤治理工作履职需要相匹配。有关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散煤治理工作宣传,通过主流媒体及时发布散煤治理信息,积极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散煤治理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散煤治理行动的良好氛围。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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