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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5-08 14:26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对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切实发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了《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6月10日前参照反馈意见建议格式(见附件3),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1.《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反馈意见建议格式

  2019年4月28日

  (联系人: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崔金鹏,甄硕 联系电话:87671762,87671761,传真:87671778)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对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切实发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不包含储油库、加油站、油烟产生单位等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固定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包括用于对固定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等监控设备。

  第四条 【资金来源】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经费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监管。

  (一)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编制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工作计划、制度及相应技术规范;

  2、负责市级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3、负责对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抽查,编制年度抽查计划;

  4、指导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编制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工作计划及相应管理制度;

  2、负责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验收、运行维护等进行日常监管;

  3、根据辖区管理需求,负责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4、负责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数据进行每日巡查,及时处理异常、缺失、超标等数据;

  5、负责对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每年年底前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理或处罚。

  第六条 【排污单位责任】排污单位是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和运行的主体,主要负责:

  (一)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按要求信息公开;

  (二)负责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组织验收;

  (三)负责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必需的房屋、交通、水、电、安全、防火、防盗、防漏、通讯等基本条件;

  (四)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五)负责保证自动监测设备稳定联网且任意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90%以上;

  (六)及时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检修、停运、事故及处理的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异常、缺失数据进行标记处理,将标记信息同步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七)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如实回答现场检查人员的询问,根据检查需要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技术指标抽检的现场测试。

  第七条 【运维单位责任】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单位的责任:

  (一)负责运维工作所需场地、维修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工作条件的前期投资,配备足够的持证专业技术人员,保证能够按相关要求正常开展运维工作;

  (二)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保养,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随时保证供应,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先更换后修理;

  (三)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证将现场端自动监测数据和信息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并满足相关标准对数据质量的要求;

  (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如实回答现场检查人员的询问,根据检查需要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技术指标抽检的现场测试。

  第二章 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

  第八条 【安装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一)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二)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三)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

  (五)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六)其他影响公共利益,按照相关规定需要重点监管的排污单位。

  第九条 【安装时间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现有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时限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安装,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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