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06 11:31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3.5非甲烷总烃(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6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7密闭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8密闭储存将物料储存于与环境空气隔离的建(构)筑物、设施、器具内的作业方式,如料仓、储罐等。
3.9密闭输送物料输送过程与环境空气隔离的作业方式,如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设备、罐车等。
3.10封闭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3.11封闭储存将物料储存于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内的作业方式,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关闭,如储库、仓库等。
3.12封闭输送在完整的围护结构内进行物料输送作业,围护结构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如皮带通廊、封闭车厢等。
3.13封闭车间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3.14气相平衡系统在装载设施与储罐之间或储罐与储罐之间设置的气体连通与平衡系统。
3.15省辖市建成区指省辖市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工业区、产业集聚区除外)。
3.16排气筒高度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17企业边界炼焦化学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
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自2020年1月1日起,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执行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4.2自2021年1月1日起,位于省辖市建成区中的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执行表2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4.3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污口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吨焦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吨焦基准排气量的情况。若吨焦实际排气量超过吨焦基准排气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焦炭产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4.4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5排放氰化氢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其他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现有和新建焦化企业应安装荒煤气自动点火放散装置。
4.6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的规定执行。
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执行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5.2物料储存与运输系统5.2.1煤场、焦场应采用密闭料仓或封闭料棚等方式储存,并配备喷淋(雾)等抑尘措施,厂界内不得露天堆放物料。
5.2.2采用汽车、火车卸煤的,翻车机室或卸煤沟应采用封闭形式,并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
5.2.3炼焦煤、焦炭等物料应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方式密闭输送,或采用皮带通廊等方式封闭输送;焦粉、除尘灰等粉状物料,应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设备、罐车等方式密闭输送;确需车辆运输的,应使用封闭车厢或苫盖严密,装卸车应采取加湿等抑尘措施,相应料场出口应设置自动感应式车轮清洗和车身清洁设施。
5.2.4各料槽、筛分室、转运站等物料输送落料点等应配备集气罩和除尘设施。
5.2.5除尘器灰仓卸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卸灰区应封闭。
5.2.6氨及氨水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并采取氨泄漏检测措施。
5.2.7厂区道路应硬化。道路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5.3装煤、推焦与熄焦
5.3.1焦炉装煤、推焦除尘系统应采用除尘地面站。
5.3.2干熄炉装入、排出装置等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5.3.3湿法熄焦塔应设置双层捕尘板并保持完整。
5.4焦炉炉体焦炉炉体及其与工艺管道连接处应密封,正常炭化期间,不应有可见烟尘外逸。炉门顶部设集气罩,对炉头烟进行收集处理。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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