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06 11:31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5.5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5.5.1冷鼓各类贮槽(罐)及其他区域焦油槽(罐)、苯槽(罐)等有机贮槽(罐)排放气体应接入气相平衡系统或收集净化处理。
5.5.2脱硫再生塔尾气应收集并净化处理。
5.5.3炼焦化学工业企业酚氰废水处理站格栅井、调节池、预处理系统、厌氧系统应加盖并配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5.5.4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有机贮槽(罐)排放气体、脱硫再生塔尾气、酚氰废水处理站废气等含VOCs废气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气应满足表1、表2及4.4条的要求。
5.5.5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其他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规定。
5.6其他要求企业可通过工艺改进等其他措施实现等效或更优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目标。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6炼焦炉炉顶、企业边界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6.1企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6.2自2020年1月1日起,炼焦化学工业企业炼焦炉炉顶及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限值按表3中规定执行。
7污染物监测要求
7.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7.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878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检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DB41/XXX—XXXX8
7.1.2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7.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7.1.4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等,确定需要监测污染物项目。
7.2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7.2.1排气筒中大气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和HJ732执行。对于储罐呼吸排气等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检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7.2.2常规机焦炉炉顶无组织排放的采样点设在炉顶装煤塔与焦炉炉端机侧和焦侧两侧的1/3处、2/3处各设一个测点;应在正常工况下采样,颗粒物、苯并[a]芘和苯可溶物监测频次为每天采样3次,每次连续采样4h;H2S、NH3监测频次为每天采样3次,每次连续采样30min。机焦炉的炉顶监测结果以所测点位中最高值计。
7.2.3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T55的规定执行。
7.2.4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选取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河南省发布的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8实施与监督
8.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8.3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8.4对于企业边界及周边地区,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8.5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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