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19 10:40
来源:阳泉市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动计划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制定本部门落实方案,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强化对县区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考核,落实“一岗双责”。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打赢蓝天保卫战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坚持对标一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要监督指导各相关企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维护,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配合做好秋冬季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作。各县区、各部门配套方案于本方案印发20个工作日内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严格执法监管
围绕重点时段、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针对性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开展焦化行业大气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焦化企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情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无组织排放治理情况、排污许可证持证情况等。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执法检查、秋冬季和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执法,严格落实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错峰运输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计罚、査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手段,严厉打击偷排漏排、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对于主观恶意的(偷排漏排、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超过排放标准2倍以上的、屡罚屡犯的(环境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后12个月内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指标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污的,采取停产治理措施。重污染预警期间,凡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严格落实总量和标准“双控”制度
坚持总量和标准双控、标准服从总量的原则。位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水泥、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全年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指标在特别排放限值核定基础上核减30%。其他区域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焦化等企业生产设施全年排污许可总量指标在特别排放限值核定基础上核减30%。2019年9月底前完成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许可总量指标变更,并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和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提高总量控制要求。
(四)强化督察问责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对承担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的市级有关部门及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的县区启动专项督察。(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严格责任追究。落实省、市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量化问责的相关规定。实施重点工作任务和环境质量双考核制度。对县区党委和政府以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不降反升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对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各县区要加强对乡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办公室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加强调度督办
各县区、各部门建立重点任务、重点项目名细台帐,一企一档,一事一档,并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项,销号一项。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及时分析研判环境空气质量形势,研究解决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难点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将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冬季清洁取暖改造等对空气质量改善影响明显的重点工作纳入市政府13710系统,实现督办的常态化和制度化。(市政府13710办公室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推进精准治污
充分依托专家团队,结合本地产业、能源、运输特征,深入开展区域大气环境承载能力研究、PM2.5和O3精细化来源解析,更新完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进一步提升区域整治“一市一策”及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企一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坚决避免“一刀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强科学管控。将重点排污单位用电量纳入监控范畴,把用电量变化情况作为判定企业环保设施运行、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参考依据。工业企业要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建立完善运行管理台账,同步配套环保设施中控系统,接入主要设备运行参数、电流、污染物排放等数据,确保设施运行可核查。要加强大气环境热点网格和环境空气质量微站建设,并覆盖重点工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充分运用企业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环境空气质量微站、激光雷达、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不断提升对环境空气质量管控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鼓励开展乡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建设。加快推进VOCs环境监测和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将VOCs排污单位纳入监督性监测范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能源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坚持标杆引领。各县区要积极培育和筛选不同领域大气污染治理和管理水平高的典范,引导企业主动对标一流,提升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整体水平。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以及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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