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9-04 09:48
来源:生态环境部
4.5油烟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要求按照HJ554的规定执行。
4.6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餐饮服务单位应在废气排放口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及排污口标志。
5.2油烟与非甲烷总烃采样位置相同,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5.3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m2时,采样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16157和HJ/T397的规定确定采样点数。
5.4对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应在其烹饪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时段进行采样。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3次,每次采样10分钟。
5.5油烟和排风量的监测采样按照GB/T16157的规定执行,非甲烷总烃的监测采样按照HJ732的规定执行
5.6对餐饮服务单位排放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
5.7获得实测排放浓度后,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5.9油烟和非甲烷总烃的监测结果应取3次样品的平均浓度,3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2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重新采样。
6达标判定
6.1对于餐饮服务单位排放的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连续3次样品的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判定为超标。
6.2餐饮服务单位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判定为超标。
7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餐饮服务单位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控制措施和排放限值等)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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