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15 09:49
来源: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
4.《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
四、条例的体例和主要内容
(一)条例的体例
条例共有二十五条,未分章节。条例的体例选择是鉴于扬尘污染防治的上位法分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其中关于扬尘污染防治的内容已经较为全面。《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也已就扬尘污染防治的上位法内容进行了一定的细化。上位法已有的内容即不必在条例中重复规定。条例亦不必追求"大而全",根据调研得知,我市扬尘污染防治的重点在于建设工地和道路,难点在于部门责任的划定和落实。条例虽然仅有二十五条,但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体系建设、明确适用范围、理顺部门责任、细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确定法律责任等内容已经齐备,使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并符合本市实际需要。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1.关于总则条款。确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等内容。其中"扬尘"这一基本概念属于专业术语,相关专业人员和法律专家学者进行了反复讨论、斟酌,最后形成了意见较为一致的表述内容。
2.关于部门职责问题。根据多次会同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召开立法专题研讨会以及征求市直和各县(区)有关部门意见并结合"三定"方案,拟定了各个部门的职责分工,力图解决现有部门之间职责含混不清、互相推诿以致存在监管漏洞甚至监管空白的问题。
3.关于扬尘污染重点源头治理问题。条例细化了建设施工场所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十项)以及建(构)筑物拆除、道路和管线铺设、物料运输和物料堆场、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矿山开采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还具体规定了建设单位的资金保障、施工工地周围的保洁责任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等内容,力求从扬尘污染的重点源头上进行有效防控。
4.关于法律责任。明确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结合我市扬尘污染实际情况,确定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对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任主体设置了按日连续处罚。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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