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09 13:39
来源:渭南市人民政府
5.高标准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加快制定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确定年度重点工程项目,系统组织开展工作;督促实施改造的企业严格按照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全面实施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治理、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积极协调相关资源,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尤其是清洁运输等提供有利条件;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加强评估监督。企业经评估确认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税收、奖励、差别化电价等激励政策,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行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对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应急绩效等级降为C级。(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依职分别牵头)
6.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全面提升相关产业总体发展水平。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系统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制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定分年度治理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玻璃行业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加快取缔燃煤热风炉,依法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深入推进工业炉窑污染深度治理。加大无组织排放治理力度,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无组织排放。电解铝企业全面推进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实施热残极冷却过程无组织排放治理,建设封闭高效的烟气收集系统。推进5.5米以上焦炉实施干熄焦改造。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加快实施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7.提升VOCs综合治理水平。加大源头替代。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在技术成熟的家具、整车生产、机械设备制造、汽修、印刷等行业,推进企业全面实施源头替代。将低VOCs含量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在各类市政工程中率先推广使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对本地VOCs排放量较大的企业,组织编制“一厂一策”方案。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全面加强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VOCs管控。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显著提高废气收集率。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鼓励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要求,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2019年12月底前,开展一轮VOCs执法检查,将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存在敞开式作业的,末端治理仅使用一次活性炭吸附、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的企业作为重点,对不能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8.有效推进清洁取暖。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坚持“先规划、先合同、后改造”,在保证温暖过冬的前提下,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工程质量,严格安全监管。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和集中式生物质利用。根据签订的采暖期供气合同气量以及实际供气供电能力等,合理确定“煤改气”“煤改电”户数,合同签订不到位、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安全保障不到位的情况下,不新增“煤改气”户数。充分利用电厂供热潜能,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加大散煤替代力度。“煤改电”以可持续、取暖效果佳、可靠性高、受群众欢迎的技术为主,积极推广集中式电取暖、蓄热式电暖器、空气源热泵等,不鼓励取暖效果差、群众意见大的电热毯、“小太阳”等简易取暖方式。严格按照中、省要求时限,完成全市40万户散煤治理年度任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9.严防散煤复烧。各县市区要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地区散煤复烧,对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大清洁取暖资金投入,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加强用户培训和产品使用指导,帮助居民掌握取暖设备的安全使用方法。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开展打击劣质煤销售专项行动,对散煤经销点煤炭质量进行全面抽检,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散煤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依职分别牵头)
10.深入开展锅炉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加大燃煤小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加快农业大棚、畜禽舍燃煤设施淘汰。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等方式替代燃煤锅炉。2019年12月底前,采取拆除取缔、清洁能源替代、烟道或烟囱物理切断等方式,基本淘汰建成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2019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改造标准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执行。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电力企业,重点推进无组织排放控制、煤炭运输“公转铁”项目建设等工作。对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电厂,不强制要求治理“白色烟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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