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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时间:2020-01-20 10:28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5.2.2.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采用连续1 h采样平均值;浓度偏低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

5.2.2.4 监督性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应符合GB 16157、HJ/T 397和HJ/T 55中相关要求。

5.2.2.5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

5.2.3 监测分析方法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的测定应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或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等效方法。

6 生产工艺及管理要求

6.1 生产工艺要求

6.1.1 汽车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涂料应符合GB 24409的规定,有机溶剂应密闭运输与储存。

6.1.2 集气系统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处理设施应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同步运行。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集气系统和净化设施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因集气系统或净化设施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6.2 管理要求

6.2.1 企业应做以下记录,并至少保持3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所有含VOCs物料(涂料、稀释剂、密封胶及清洗溶剂等)需建立完整的购买、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必须包含物料名称、VOCs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回收和处置量、计量单位、作业时间及记录人等;

b)含有VOCs物料使用的统计年报应该包括上年库存、本年度购入总量、本年度销售产品总量、本年度库存总量、产品和物料的VOCs含量、VOCs排放量、污染控制设备处理效率、排放监测等数据;

c)各车型月生产量及底涂面积。

6.2.2 企业应记录废气收集系统及处理设施的运行保养维护事项与主要操作参数,并至少保持3年。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湖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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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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