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14 09:47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近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发布了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通知要求建立健全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协调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提高人居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为原文: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代章)
2020年4月13日
附件
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协调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提高人居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府发〔2018〕26号)、《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贵州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应急总指办〔2019〕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贵州省境内重污染天气以及省外发生的可能波及到我省的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处置工作。
(四)预案体系
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涉及省级应急预案、市(州)级应急预案、县级应急预案和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省级应急预案是各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基础,地市级应急预案是在省级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县级预案或实施方案重点在于措施落实,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省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省委政法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政府新闻办、省通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省重度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1.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和统一协调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接收、汇总、研判、处理、报告突发事件有关信息;指导开展宣传工作。
2.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会同省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牵头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与等级会商;督导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督导全省或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协助开展重点排污企业减停产与燃煤(油)锅炉情况执法检查,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对措施不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将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省气象局:负责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协助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与等级会商,督导各市(州)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
4.省委政法委:负责督导维护重污染天气下的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
5.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落实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清洁能源调配,指导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同应急响应等级下的减排目标;督导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落实污染减排、污染源管控等工作。
6.省教育厅:负责督导落实出现重污染天气时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方案;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
7.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督导重污染天气下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工业企业落实减停产措施;
8.省公安厅:负责督导全省或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受污染区域相邻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做好限行准备;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落实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及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9.省民政厅:负责督导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受重污染天气事件影响居民的基本生活救助、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0.省财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统筹和拨付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预案有关省级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1.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督导行业内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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