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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避免采取“一刀切”应急减排方式

时间:2020-10-14 09:47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一是通过省政府新闻办协调各相关主要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二是以文件传真的方式向市(州)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发布。

三是通过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发布。

四是通过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3.发布内容

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大气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主要污染指标,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四)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滚动预测预报信息,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趋势,并及时将分析评估情况报送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分析评估情况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调整与解除权限按照发布权限实施。

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或红色预警条件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五)信息报送

1.时限要求

当某一城市出现重度污染天气(当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当出现省级严重污染天气(三个及以上相邻设区市或四个及以上不相邻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时),省人民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必须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国务院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2.报送内容

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及时将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数据报送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情况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组织相关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及预警协调统筹。

预警信息报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AQI值范围及平均值、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趋势分析。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分为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Ⅱ级、Ⅰ级。省级应急响应分为两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Ⅱ级、Ⅰ级。

(二)应急响应启动

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根据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城市预警时,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按照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省级预警时,按照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三)应急响应措施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应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考核组及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按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其中,对涉及到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的应急响应措施,如健康防护提示、机动车限行、学校幼儿园停课等,按照本地实际污染等级执行。

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指引措施、强制性减排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

1.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对不可避免的出行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强制性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在预警期间分别减排全社会排放量的1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PM2.5源解析结果确定。

一是工业污染应对措施。对本地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企业名单,实施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建议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优先对城市建成区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石化、玻璃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企业,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关停1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重污染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脱硫脱硝;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减排;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长期停产企业不纳入应急减排范畴;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周边地区政府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重点行业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执行。

二是移动源应对措施。全市范围内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

三是防止扬尘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1次以上;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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