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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十四五”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印发

时间:2021-06-04 10:25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监测项目

(1)细颗粒物组分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PM2.5质量浓度;PM2.5中的元素碳、有机碳;PM2.5中的水溶性离子(包括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氟离子、氯离子、钠离子、铵根离子、钾离子、镁离子、钙离子等);PM2.5中的无机元素(硅、锑、砷、钡、钙、铬、钴、铜、铁、铅、锰、镍、硒、锡、钛、钒、锌、钾、铝等)等。

选测项目:温度、气压、湿度、风向、风速;在线来源解析(多种组分数浓度、实时污染来源解析结果);大气颗粒物垂直分布;气溶胶垂直分布;氨气;温度廓线、风廓线、水汽廓线等。

(2)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57种PAMS物质、13种醛酮类物质、NO-NO2-NOx、O3、CO、气象五参数、紫外辐射强度和边界层高度等;19个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名单见环办监测函〔2021〕88号文表3)须同时开展47种T015物质监测。

选测项目:甲醛、总氮氧化物(NOy)、气态亚硝酸(HONO)、过氧酰基硝酸酯类物质(PANs)、光解速率等。

3.监测布点

每个城市应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内的臭氧高值区域,至少设置1个监测点位;并根据各地臭气污染特征和防控需要,在城市上风向或者背景点、VOCs高浓度点、O3高浓度点与地区影响边缘监测点(下风向点位)增设VOCs组分监测点位。原则上PM2.5与V0Cs组分监测为同一点位。

4.建设方式

(1)细颗粒物组分监测项目

省厅结合现有哈、大、绥细颗粒物组分网,根据国家部署及实际需求开展补充建设和运行,并与国家联网。

(2)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项目

哈尔滨市、大庆市等2个城市结合现有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网,根据国家部署及实际需求开展补充建设和运行,并与国家联网。

(三)交通、工业园区和排污单位污染源专项监测

1.交通污染专项监测

开展交通污染来源监控,形成交通污排放主要物质的实时监测能力。

(1)建设范围

在哈尔滨市、大庆市等2个城市,建设公路、港口、机场和铁路货场等交通污染监测站。请以上两个城市根据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的需求确定具体建设内容。

(2)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包括一氧化氮、二氧化氮、非甲烷总烃、苯系物、黑炭和交通流量等,具体见表1

表1各类交通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点监指标

(3)监测布点

交通点分为公路点、港口点、机场点、铁路货场点四类,针对各类站点监测对象的污染排放、地理环境和管理需求分别进行点位布设。

①公路点

公路点监测的污染源为流动污染源,重点布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重点区域城市的主要干道和国家高速公路沿线。在点位设置时,应考虑交通流的运行状态和时间上的不均衡性、气象条件、路旁建筑物形态和布局对污染扩散的影响。监测站点选址应综合考虑城市大小、人口密度、交通流量等因素。

②港口点

吞吐量大于1000万吨/年的港口(商港、渔港、工业港、避风港等)须设立港口点,点位设置在港口作业区内。

③机场点

机场点须设置于机场管理区内,且尽量靠近跑道的下风向,所有承担民用航班的机场均须设立机场点。

④铁路货场点

铁路货场点监测的污染源为货场内装载车辆产生的流动污染源,点位设置在主要铁路货运中转枢纽、公转铁货运枢纽、港口集疏港、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货场等。监测站点选址应综合考虑货场形态、装载区域位置、装频次等因素。

(4)建设方式

市(地)生态环境局按建设要求,报请当地政府,组织辖区内交通污染监测点位建设工作。

2.工业园区专项监测

(1)建设范围

以哈尔滨市、大庆市等2个市为重点,在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涉V0Cs的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以及氮氧化物排放量较大的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开展协同监测。在生产或大量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氢氟碳化物(HFCs)的企业或园区周边开展ODS及HFCs试点监测。请以上两个城市根据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的需求确定具体建设具体范围。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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