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6-04 10:25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监测项目
①协同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常规六项(NOx、CO、O3、SO2、PM10、PM2.5);涉及VOCs的园区増加挥发性有机物监测项目(至少包含57种PAMS物质)。
选测项目:特征有毒有害污染物(T015)等。
②试点监测项目
监测指标:ODS、HCFC-22、HCPC-141b、HCFC-142b、HFC-23、HFC-134a、HFC-125、HPC-32等。
(3)监测布点
基于园区的源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设置园区站(园区内,可设置于区内重点企业厂界)、边界站(园区边界)和周边站(园区主导风向下风向有代表性的人口集中区)等三类代表性自动监测站。在点位布设时,根据园区类型、区域面积、污染特征、气象因素等条件,在重点工业园区的上下风向和(或)中心区域开展空气质量监测。10km2以下每个工业园区设置2个站点、10-100km2每个工业园区设置3个站点、超过100km2工业园区可增加设置站点。
(4)建设方式
园区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园区内监测站点。
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开展固定污染源监测,推动重点企业加快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在生产一氯二氟甲烷(HCFC-22)的企业周边开展三氟甲烷(HFC-23)监测。
五、实施进度
(一)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
2021年12月31日前,开展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实施进度如表2所示。
表2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实施进度表
(二)细颗粒物与挥发性有机物组分协同监测
2022年12月31日前,开展细颗粒物与挥发性有机物组分协同监测,实施进度如表3所示。
表3细颗粒物与挥发性有机物组分协同监测实施进度表
(三)交通污染专项监测
2022年12月31日前,开展公路、港口、机场和铁路货场等交通污染专项监测,实施进度如表4所示。
表4交通污染专项监测实施进度表
(四)工业园区专项监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2021年12月31日前,开展工业园区专项监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项目实施进度如表5所示。“十四五”期间,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完成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氢氟碳化物(HFCs)试点监测。
表5工业园区专项监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施进度表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各地开展监测站点建设、运维保障、日常监测和数据审核等工作。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定统一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组织开展监测点位优选、站点联网和验收。厅各直属监测机构负责技术保障及技术支撑。各市(地)生态环境局根据本方案内容落实责任,推进建设工作。
(二)加强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建立国家-区城-地方三级质控体系,严格落实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O3逐级标准和V0Cs标气量值比对。充分发挥六大区域质控中心作用,开展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省生态环境厅每年组织对行政区域内开展PM2.5与VOCs组分协同监测的城市进行不少于2次质控检查,及时向监测单位反馈检查结果并督促整改。
(三)加强监测数据联网。按照“建成一个、联网一个”的原则,推进监测数据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相应数据平台联网,实现所有站点数据的准确、稳定上传。
(四)加强监测数据分析和应用。我厅将组织各级监测单位,开展细颗粒物与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深度挖掘,深化重点城市VOCs来源解析与研究,为PM2.5与O3成因机理研究提供坚实数据支撑。
编辑:李丹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