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27 15:14
来源:广东省发改委
(四)深入挖掘存量“两高”项目节能减排潜力。
1.推进“两高”项目节能减排改造升级。督促指导重点用能单位编制“十四五”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按年度把能耗双控目标分解落实到重点用能单位,并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能效和污染物排放“领跑者”行动,推动持续赶超引领。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开展“两高”项目节能减排诊断,实施生产线节能环保改造和绿色化升级。推动“两高”项目园区和集聚区内企业能源梯级利用,以及供热供电等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改造优化。(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2.加快淘汰“两高”项目落后产能。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依法依规关停淘汰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产能。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
3.严格“两高”项目节能和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全面排查存量“两高”项目节能审查、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对于违反产业政策、违规审批及未依法依规建设的存量“两高”项目,坚决从严查处,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责令停止生产运营,严格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关闭;供电部门予以配合。组织开展“两高”项目专项节能监察,重点检查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强制性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加大“两高”项目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未验先投、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
4.扎实做好“两高”项目节能减排监测管理。加快推进与完善我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2021年底前重点用能单位全部纳入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严格执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实行月报制度。完善我省碳排放交易市场,争取更多重点行业纳入碳交易市场。(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五)推动技术研发和转化应用。加强节能减排和低碳技术研发与转化应用,加快推广应用节能减污降碳技术。加大财政统筹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六)健全节能降耗法规标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及我省“两高”项目管理情况,推动修订《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全面梳理全省“两高”项目能效情况,结合能耗双控工作要求,加快制修订一批节能标准,提高重点行业能耗限额准入标准,切实加大引领倒逼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与碳达峰政策的衔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制定我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重点推进“两高”行业和数据中心、5G等新型基础设施的降碳行动,推动绿色转型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完善绿色价格机制。对能源消耗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严格执行惩罚性价格,对主要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按照淘汰类、限制类、鼓励类和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重点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加强差别电价与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衔接,推动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和能耗结构优化升级。(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三)全面清理不合理支持政策。推动金融机构严格控制“两高”项目的信贷规模。全面清理与整改自行出台的关于“两高”项目的不合理支持政策措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四)做好宣传培训。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好宣贯培训,准确把握“两高”项目准入政策要求,指导有关企业持续提升能效和排放水平。加强舆论引导,宣传“两高”行业节能降碳先进示范工程,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的良好舆论氛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五)强化责任追究。落实节能降耗督查考核、通报、约谈、问责等制度,“两高”项目审批建设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审批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地落实“两高”项目生态环境防控措施不力、问题突出的,依法实施区域限批。(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附件:
新建“两高”项目管理工作指引
一、我省“两高”行业和项目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指“两高”行业,是指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煤化工、焦化等8个行业。“两高”项目,是指“两高”行业生产高耗能高排放产品或具有高耗能高排放生产工序,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续国家对“两高”项目范围如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具体如下表:
二、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
新建(含新增产能的改建、扩建,下同)“两高”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符合国家和省产业规划布局。鼓励与推动“两高”项目通过“上大压小”“减量替代”“搬迁升级”等方式进行产能整合。严格执行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新建“两高”工业项目应优先在产业转移工业园内选址。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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