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27 15:14
来源:广东省发改委
三、实行等量或减量替代
新建“两高”项目原则上实行省内产能、能耗、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制度。替代来源应当可监测、可统计、可复核,否则不得作为替代来源。国家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产能置换方面。对于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产能置换的“两高”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二)能源消费替代方面。对未完成上年度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的地区,或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形势严峻、用能空间不足的地区,除国家规划布局重大项目外,实行能源消费减量替代,替代比例不低于1.1:1。除国家规划布局的煤电项目外,涉及煤炭消费的新建“两高”项目实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替代比例不低于1.1:1。能源消费和煤炭消费替代比例根据各地区情况而定,必须确保不影响本地区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和煤炭减量目标的完成。其中对于补链强链项目,原则上实施能源消费和煤炭消费等量替代。替代的来源必须是来自同一个五年规划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节能技术改造等产生的能源消费削减量。
(三)污染物排放替代方面。氮氧化物实行等量替代。珠三角核心区实行挥发性有机物减量替代,替代比例不低于2:1,其他地区实行等量替代。重点水污染物未达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内实施减量替代,替代具体比例必须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或者不恶化。新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项目应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来源,其中北江流域实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量替代,替代比例必须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或者不恶化。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有关区域削减措施要求执行。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的替代要求执行。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县(市、区)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2∶1(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除外);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均按不低于2∶1比例替代;达标的实行等量替代。
四、提高新建“两高”项目能效准入门槛
新建“两高”项目应采用行业先进技术工艺、绿色节能技术装备,单位产品能耗指标必须达到国内乃至国际先进值,相关先进值根据国际、国内及行业先进值和我省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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