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1-22 14:42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日报
强化扬尘治理。加强工业企业料堆站场扬尘污染控制,贮存和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场所,要采取密闭贮存、喷淋、覆盖、防风围挡等抑尘措施。全面强化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所有施工工地出口设置冲洗装置、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等,将建筑工地扬尘控制作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公路扬尘治理,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城市建成区机扫率达到85%或年均增长6%以上;散装物料运输要采取加盖篷布等措施,推广散装物料全封闭箱式运输。加强市区内及周边裸露土地的绿化或铺装,2020年全省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0%。全面禁止秸秆焚烧。
(三)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治理改善水环境质量。
坚持良好水体保护和劣Ⅴ类水体、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并重,统筹推进地表水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力度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良好湖泊等水体保护。
1.优先饮用水水源保护。
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全面推进全省206个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的规范化建设。完成全省汾河水库等13处湖库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建设工程,落实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清理整治保护区污染源。保障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安全,完成隔离防护工程建设,清理保护区内的污染企业、地下油罐、垃圾堆场等污染源。制定实施超标饮用水源达标治理方案,优先解决集中水源地超标问题。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2016年底完成日供水1000m3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水源保护区划定,提升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到2020年,全省县级以上集中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
完善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机制。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力度,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建立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保护机制,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各设区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及以上城市2018年起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快城市备用水源地建设步伐,积极推进备用水源地建设、保护区划定,单一水源供水的设区市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遏制地下水污染。逐步建立完善地下水污染监测与监管体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强煤炭、煤层气地下勘探、采矿活动及煤化工等重点工业行业地下水环境监管,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研究建立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试点修复。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
2.狠抓工业水污染防治。
加强重污染行业水污染治理。制定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染料、造纸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加快治污设施提标改造,电力、钢铁、焦化、洗煤全行业强制实现工业废水零排放,合成氨、尿素生产企业工艺废水要求做到不外排,煤化工企业全部完成工艺废水深度处理及回用设施建设。煤矿矿井水优先选择用于煤炭洗选、井下生产、消防、绿化等,矿井水确需排放的,应当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III类标准。
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按照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政策的小型洗煤、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电镀、农药、有色金属冶炼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集中治理工业聚集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县级以上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按批准规划或实际建设需要,配套完善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3.强化城镇水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全省各市、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左右。积极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20年所有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完善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站、医院等公共场所污水处理设施。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7年底前,11个设区市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处置中心,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到2020年,11个设区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均达到90%以上。
完善城镇污水管网。推进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加快雨污分流改造,提升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力争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消除污水直排现象。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到2020年,设区市雨污合流排水管道改造完成率达到40%。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太原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设区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积极鼓励污水综合利用。加快污水回用设施建设,增加工业、市政、景观、生态等领域再生水使用量。在太原市和有条件的城市率先启动再生水供水系统建设。鼓励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到2020年,太原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其他设区市达到25%以上。
编辑:李姝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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