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03 10:47
来源:焦作市人民政府网
将省政府下达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月分解指标,下达到各县(市)区。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分析,指导各地依据PM10、PM2.5数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以天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掌握工作主动,确保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5.建成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共享平台。
加快推进大气监测站点建设。2017年6月底前,全市县以上监测站全部与省环境监测平台联网。2017年9月底前,在全市重点乡镇、重点区域安装大气监测站点,实行PM10、PM2.5全网络覆盖实时监测,为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提供足够的数据支撑和治理依据。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6.提升环境质量预警预报能力。
2017年6月底前,建成城市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平台,具备空气质量指数预报能力、污染物浓度预报能力、首要污染物预报能力,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和精准治污提供技术支撑。2017年8月底前,根据国家最新要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夯实各级别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工艺,并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2017年10月底前,根据环保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年)》(环监测〔2016〕107号)和《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豫政办〔2016〕56号)要求,建成1个省级大气区域污染传输小型超级观测监测站,为提高预报预测精确度,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提供科学依据。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气象局。
47.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精准管控。
聘请专业咨询服务团队在数据分析研判咨询服务及城市大气污染智能管理平台等方面开展合作,提高我市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精准、精确、精细管控水平,为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8.制定发布《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编制大纲精神,制定发布《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九)进一步完善奖惩长效机制。
49.进一步落实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
依据《焦作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及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焦政办〔2016〕60号),全面实施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对主要污染物季度浓度平均值超过年度环保责任目标值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实施生态补偿金扣缴措施,以经济手段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17年1月10日起,全市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扣缴、奖励情况通过全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50.进一步实施环境污染有奖举报。
依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环境污染举报者,给予500元至5万元不等的奖励,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格局。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51.进一步实施处罚措施。
对各县(市)区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10万元;工业企业堆场未采取防扬尘措施的,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1万元;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发现露天烧烤、使用高污染燃料、销售散煤的,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1万元;建筑、拆迁、市政等施工工地未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1万元;建成区范围内餐饮门店未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或油烟净化器未正常运行的,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1万元;对应停产但未落实停产措施的工业企业,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10万元;非禁烧期内发现一起垃圾、秸秆、树叶焚烧行为的,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5万元;管控范围内发现一起烟花爆竹燃放行为的,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5万元。
责任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局。
(十)全面完成焦作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
52.全面完成蓝天工程各项目标任务。
依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焦政文〔2014〕41号),逐一对照、确定任务,制定措施、加快推进,确保按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政同责。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焦办〔2016〕13号)要求,专题研究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组织制定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在本行动方案重点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深化治理措施,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并将目标任务逐项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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