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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市全方位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全文

时间:2017-03-13 09:59

来源:佛山市政府

强化综合整治,解决突出水环境污染问题。以流域为体系、以河涌为单位,实施河涌综合整治,恢复河流生态系统,有序推进重点河涌的水环境治理,因地制宜推进引水活化、生态修复、清淤疏浚等多项治水工程,提高河涌自净能力和活水能力。

实施活化水资源工程。通过加强涌水流动性,增大内河涌的城市水面,有效梳理和连通城市水系,将分散和孤立的水系连成可自由流动的水网系统,形成健康的水动力系统,从而增加水体的自净能力。

积极引进先进的治污技术。采用成熟有效的入涌污水收集和截污等技术,解决我市老城区居民密集区截污工程难实施、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能力不足的问题。

开展生态修复工程。因地制宜地利用河涌充氧曝气、生物强化、植物处理系统等手段,加快提升水生植物生态系统的吸收及降解作用,有效地降低河涌中有机物及氮磷营养元素,同时结合清淤疏浚等工程,逐步改善内河涌水质,并形成良好的生态景观。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

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积极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加快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进度。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全面推进二级管网建设,要积极出台政策,鼓励全市各级政府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城市建设支出的部分优先用于管网建设。新、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标准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较严者执行。切实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进水浓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提高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效果。实施有利于水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推进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

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的日常监管。尽快建立污泥处理处置价格新机制,将污泥处置费用纳入污水处理费代征范围,加快污泥处置中心建设,推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工作。完善处置记录台账及污泥转运、联单,掌握污泥去向及处置方式,并加强跟踪、检查污泥运输及处置过程。

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解决农村环境突出问题,结合生态市创建、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制考核试点工作,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统筹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扩大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覆盖率。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分散治理和集中治理相结合思路,推动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可实施管网收集污水的村居,优先考虑通过管网收集到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近期无法实施管网建设的村居,通过敷设小型管网、建设小型处理设施进行单独处理。

继续实施《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佛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和进一步加强相关区域环境管理的意见》(佛府办函〔2013〕16号)。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控制和清理整治,通过示范工程的带动作用,推进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完善。

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联动机制,严肃查处未批先建、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和偷排、漏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完善广佛肇跨界环境污染联合执法机制,着力解决跨界环境污染问题。充分发挥“环保警察”作用,健全公安、环境保护部门联合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实现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快速、精准打击,全面提升环保执法效率。加强“两法”衔接工作,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对水污染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严惩环境违法犯罪。

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根据《佛山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行动方案》,通过将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网格,逐一明确监察责任人,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环境监察对象信息,划分监察等级,建立立体化的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机制;结合佛山村级工业区“一村一策”环境整治工作,将监管责任延伸到行政村,建立扁平化的村级工业区环境整治网格化管理机制;通过义务监督、环保投诉、有奖举报等措施,聘请环保社会监督员,组建环保志愿者,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环保监督,营造“人人都是环保监督员”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全方位的环境监督网格化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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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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