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18 16:13
来源:河北省环保厅
5检验方法
5.1取样产品
取样按照GB/T3186-2006的规定进行。
5.2试验方法
5.2.1外墙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GB24408-2009附录A的规定进行,其中水分含量的检测按照GB24408-2009附录B进行,密度的检测按照GB/T6750-2007进行。底漆和面漆产品测试结果的计算按照GB24408-2009附录A中A.7.2进行,腻子产品测试结果的计算按GB24408-2009附录A中A.7.1进行。注:所有腻子样品不做水分含量和密度的测试。
5.2.2内墙涂料与挥发固化型防水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GB18582-2008附录A的规定进行,其中水分含量的检测按照GB18582-2008附录B进行,密度的检测按照GB/T6750-2007进行。底漆和面漆产品测试结果的计算按照GB18582-2008附录A中A.7.2进行,腻子产品测试结果的计算按照GB18582-2008附录A中A.7.1进行。注:所有腻子样品不做水分含量和密度的测试。
5.2.3内墙涂料涂膜光泽的检测按照GB/T9754-2007进行,测试条件为(105±2)℃,烘干2小时。
5.2.4反应固化型防水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JC1066-2008附录A的规定进行。
5.2.5地坪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GB/T22374-2008的规定进行。
5.2.6水性建筑防腐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GB/T23986-2009的规定进行,其中水分含量的检测按照GB18582-2008附录B进行,密度的检测按照GB/T6750-2007进行。涂料产品测试结果的计算按照GB/T23986-2009中10.4进行。
5.2.7溶剂型建筑防腐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GB30981-2014附录A的规定进行。
5.2.8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GB18583-2008附录F的规定进行。
6检验规则
6.1检验项目
6.1.1本标准所列的全部要求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6.1.2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1.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最初定型时;
——生产配方、工艺、关键原材料来源及产品施工配比有较大改变时;
——停产三个月后又恢复生产时。
6.1.4销售单位在京津冀区域内销售本标准规定的产品,销售单位应能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6.2检验结果
6.2.1检验结果的判定按照GB/T8170-2008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6.2.2粉状腻子、反应固化型防水涂料、溶剂型地坪涂料、溶剂型建筑防腐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产品报出检验结果时应同时注明产品明示的施工配比。
6.2.3检验结果达到本标准表1的要求时,产品为符合本标准要求。
7包装标志
7.12017年9月1日起,在京津冀区域内生产、销售本标准规定的产品,除原有产品说明外,需要在包装标志上补充标明以下内容(示例参见附录A):
a)本标准规定的产品类型和用途。
b)产品所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可以选用以下两种形式之一表述:
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值;
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不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c)对于施工时需要稀释的产品,则须显示推荐的稀释溶剂和稀释比例(对于用水稀释的建筑类涂料或胶粘剂无需说明)。对于由双组分或多组分配套组成的产品,则须显示各组分的施工配比。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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