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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张家口市发布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时间:2017-10-16 09:33

来源:张家口市政府

5.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加大工程减煤和企业节煤改造力度,确保完成省下达的2017年全社会压减煤炭消费量任务。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市发改委负责)。自“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未按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涉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市发改委负责)。

(二)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6.完善燃煤锅炉台帐管理制度。按照8月份全市燃煤锅炉排查结果,对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等进一步完善台账,实施清单化管理,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审核、谁负责,压实责任,确保无死角、无盲区。对存在瞒报漏报、完不成整治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县区,严格问责(市环保局负责)。

7.确保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各县区结合空气质量提升目标要求,严格淘汰标准,扩大实施范围,更大力度淘汰燃煤锅炉(含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市环保局负责)。2017年10月底前,主城区建成区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农牧局负责)。已实现集中供暖、煤改气、煤改电的区域,及时划定“禁燃区”、“禁煤区”,燃煤采暖小锅炉全部予以淘汰取缔(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负责)。

8.严格燃煤锅炉淘汰标准。淘汰燃煤锅炉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符合准入条件且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淘汰燃煤锅炉必须做到断水、断电、锅炉移位,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要严格控制拆除锅炉去向,严禁在市内区域销售,对于拆解的锅炉,要建立台账,留存资料,做到可核查、可追溯(市环保局负责)。

9.实施燃气燃煤锅炉(设施)提标改造。对煤改气锅炉在改燃过程中要同步实施低氮改造,对燃气壁挂炉要优先选用配套低氮燃烧技术的产品。2017年10月1日起,全市保留的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依法停产改造(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环保设施的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高效脱硫装置、选择性催化还原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等脱硝装置)。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同时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市环保局负责)。

(三)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10.加快分类处置“散乱污”企业。对“散乱污”企业,按照“先停后治”原则,分类区别处置,2017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集中整治任务(市工信局、市环保局负责);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去产能、调结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核定企业名单,重点集中整治列入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没有手续的排污企业(市工信局、市环保局负责);对列入关停淘汰的,实施“两断三清”,挂账销号,严禁供水、供电,严防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张家口供电公司负责);列入整合搬迁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列入整治改造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必须立即停产整治,未经县区政府验收,一律不得生产(市环保局负责)。

11.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2017年10月1日起,对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要制定“散乱污”企业集群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与企业升级改造。对未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区域,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淘汰取缔的“散乱污”企业,2017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取缔;列入升级改造的,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对列入环境整治或尚未完成提升改造的,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立即停产整治,未经县区政府验收,一律不得生产(市环保局、市工信局负责)。

(四)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12.全面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重点排查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领域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并对企业上报情况进行核查,2017年9月20日前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市环保局、市工信局负责)。

13.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督促有关企业按照河北省《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并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输送,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存储,并设有综合抑尘措施。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市工信局负责)。生产工艺排放烟尘(粉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得有可见烟尘外逸。对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按照无治污设施非法排污,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全市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市环保局负责)。

(五)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4.推进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钢铁行业2017年9月1日,石化、水泥等行业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特别排放限值的,按从严标准执行。充分利用超标(异常)数据处理平台,实现对环境违法“精准”打击,促进守法常态。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立行立改或停产整治;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市环保局负责)。

15.完成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重点行业整治任务,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范围。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推进重点工业源安装在线监控或超标报警装置(市环保局负责)。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市工信局负责)。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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