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19 10:35
来源:邯郸市政府
二、对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以及市级督查整改落实不力的要严肃问责
(一)对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督查发现并移交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对主管副县(市、区)长或负有监管职责的市政府部门主管领导进行问责;在一个管辖区内同时发生两个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问题,对县(市、区)长或负有监管职责的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二)对市级层面督查发现并移交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第一次由市政府对主管副县(市、区)长或负有监管职责的市政府部门主管领导进行约谈,第二次由市大气办进行全市通报,第三次由市纪委监察局对主管副县(市、区)长或负有监管职责的市政府部门主管领导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责任上追一级;在一个管辖区域内出现三个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同类问题,对主管副县(市、区)长或负有监管职责的市政府部门主管领导依纪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
三、对未按规定落实市大气污染治理应急措施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要严肃问责
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出现不按规定启动应急减排措施的、未按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要求采取限产限排或停工停产的、要求错峰生产的企业未按要求及时停产限产或限产不到位的、对市政府下发的应急性指令反应不及时等问题,第一次由市空气质量保障应急指挥中心、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全市通报,第二次由市政府对主管副县(市、区)长或负有监管职责的市政府部门主管领导进行约谈,第三次由市纪委监察局对主管副县(市、区)长或负有监管职责的市政府部门主管领导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责任上追一级。
对符合以上问责情形的,由市空气质量保障应急指挥中心和市环境保护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将相关问题线索梳理形成相应材料后,移交市监察局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实施问责。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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