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23 14:56
来源:四川省环保厅
企业应将挥发性有机废气终端治理设备信息接入中控系统;大型企业应对挥发性有机废气末端处理装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鼓励中型企业对挥发性有机废气末端处理装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污染源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维护,按照有关法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中相关要求及国家和四川省的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使用的FID监测设备必须为本质安全型设备或按相应防爆等级的安装要求安装。
5.3.2企业管理要求
治理设备正常运行中的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的规定,且治理设施不得超负荷运行。
治理工程应先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开启、后于生产工艺设备停机,并实现连锁控制。
现场应设置就地控制柜实现就地控制。就地控制柜应有集中控制端口,具备与集中控制室的连接功能,在控制柜显示设备的运行状态。
污染治理设施应和正常的生产设施一并管理,并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治理设施启动前,应对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在系统运行后也要开展定期培训,使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掌握治理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的具体操作。培训内容主要为:
(1)基本原理和工艺流程;
(2)启动前的检查和启动应该满足的条件;
(3)正常运行情况下设备的控制、报警和指示系统的状态和检查,保持设备良好运行的条件,以及必要时的纠正操作;
(4)设备运行故障的发现、检查和排除;
(5)事故或紧急状态下人工操作和事故排除方法;
(6)设备日常和定期维护;
(7)设备运行和维护记录;
(8)其他事件的记录和报告。
废气的采样方法应满足《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的要求,采样频率和检测项目应根据工艺控制要求确定。
每月应记录VOCs排放量(废溶剂、废弃物、废水或其他方式输出生产工艺的量)、污染控制设备处理效率、排放监测等数据。
采用蓄热燃烧装置处理挥发性有机物时,燃烧室温度应位于700-900ºC,应记录并保留运行时间及燃烧室的在线温度数据备查。
采用蓄热催化燃烧或催化燃烧装置处理挥发性有机物时,燃烧室温度应位于300-400ºC,应记录并保留运行时间及燃烧室的在线温度数据备查。
采用催化燃烧装置的设备其运行记录中必须包括催化剂种类、净化效率和空速、催化剂的装填、更换时间和数量。每日记录催化剂床进出口温度、压降等参数。
吸附装置应记录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周期、更换量,并每日记录操作温度等参数,同时还应记录更换下来后的吸附材料的处置方式。
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应根据实际生产工况和治理设施的设计标准,建立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运行、维护和操作规程,明确耗材的更换周期和设施的检查周期,建立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的台账制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5.3.3企业安全要求
当废气含有腐蚀性介质,需要采用防腐蚀材质的设备、管路和管件等,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J229)的规定。
制定污染治理设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方案,熟悉应急情况下的处理措施。由于紧急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备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治理措施应该设置事故自动报警装置,并符合安全、事故防范的相关规定。
电力系统设计应满足《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要求。
治理系统与主体生产装置之间、治理系统与收集系统之间应安装阻火器(防火阀),阻火器的性能应符合《石油气体管道阻火器》(GB13347)和《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T389)的规定。
燃烧装置、吸附装置等的电气仪表不低于现场防爆等级,宜选用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GB3836.4)要求的本安型防爆器件。
燃烧装置应该设置有机废气浓度检测和报警连锁装置,当气体浓度达到有机废气爆炸下限的25%时,立即发出报警信号,启动安全放散装置。应该具有过热保护功能。
催化装置应该设置事故应急排空管,排空装置与冲稀阀、报警联动,用排空放散防止爆炸。
吸附装置应该设置吸附床层温度控制系统,具体要根据处理对象确定临界温度,一般应该低于40ºC,当吸附装置超过临界温度时候,应能自动报警,并立即启动降温装置。
燃烧装置的温度传感器应按照《温度传感器动态响应校准》(JJF1049)的要求进行标定后使用。
直接燃烧和催化燃烧装置应进行整体保温,外表面温度应低于60℃。
直接燃烧和催化燃烧系统的管路系统和燃烧装置的防爆泄压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消防通道、防火间距、安全疏散的设计和消防栓的布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治理工程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配置移动式灭火器。
治理工程统应具有短路保护和接地保护功能,接地电阻小于2Ω。
治理工程应该安装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规定的避雷装置。
5.3.4环保部门监管要求
检查企业与治理设备(含有预处理设备)的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运行、维护和操作规程,核查治理设施运行过程的维护记录和台账。
应核查治理设施耗材(吸附剂、过滤材料、催化剂、燃料等)的流转记录。包括采购记录(含采购时间、采购量及质量分析数据)、更换时间与更换量的维护记录。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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