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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家具制造业等五大行业VOCs废气控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10-23 14:56

来源:四川省环保厅

催化燃烧装置的设计空速宜大于10000h-1,但不应高于40000h-1。催化燃烧装置的压力损失应低于2kPa。

燃烧过程产生的热量应进行回收,热能回收效率不得低于35%。

治理设施安全措施应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2013)中关于安全措施的规定。

x.管理要求

5.企业管理要求

企业应对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管理负责。

治理设施的管理应纳入生产管理中,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使管理和运行人员掌握治理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的具体操作和应急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工况和治理设施的设计标准,建立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运行、维护和操作规程,明确耗材的更换周期和设施的检查周期,建立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的台账制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企业应建立治理工程运行状况、设施维护等的记录制度,主要维护记录内容包括:

治理装置的启动、停止时间;

吸附剂、吸收剂、过滤材料、催化剂等的质量分析数据、采购量、使用量及更换时间;

治理装置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至少包括治理设备进、出口浓度和吸附装置内温度;

主要设备维修情况;

运行事故及维修情况;

定期检验、评价及评估情况;

吸附法、吸收法产生的的危险废物、污水等处置情况。

由于紧急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备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必须对治理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编制与治理设施相关的事故火灾、爆炸等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6.环保部门监管要求

检查企业与治理设备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运行、维护和操作规程,核查治理设施运行过程的维护记录和台账。

应核查治理设施耗材(吸附剂、吸收剂、过滤材料、催化剂等)的流转记录。包括采购记录(含采购时间、采购量及质量分析数据)、更换时间与更换量的维护记录。

按照治理设施使用要求和操作规程,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对治理设施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其治理效率。

核查治理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与二次污染物是否得到有效处置。

四川省汽车涂装行业

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完善环境保护技术体系,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可作为汽车涂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及管理的参考技术资料。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将依据环保要求的提高和环保技术的发展适时更新。

本指南起草单位: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XXXXXXXXX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小汽车、客车、货车驾驶舱、厢式货车、货车的整车喷涂企业在涂装过程中的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主要包括喷漆室有机废气、流平室有机废气和烘干废气。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651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7691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444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GB1444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GB20101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

GB24409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51排气筒设计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GJ229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293清洁生产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

HJ/T38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HJ/T38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

HJ/T388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

HJ/T389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

HJ2000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2026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2027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气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JJF1049温度传感器动态响应校准

DB51/2377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2016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VOCs防治领域)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在293.15K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10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除CH4、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主要包括具有挥发性的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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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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