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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及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时间:2017-12-06 13:46

来源:环保部

日前,环保部印发《国家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征求意见稿)》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国家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定原则与方法

Principles and method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from stationary sources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国家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与技术路线,以及标准文本结构和技术内容要求,规范了排放控制要求、达标技术、监测方法、达标判定等技术内容确定的原则方法,规定了标准编制说明和技术报告的内容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附录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 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 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国家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与技术路线,以及确定标准文本结构和主要技术内容要求的基本技术方法,标准编制说明和技术报告的主要内容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地方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技术内容可参照本标准确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65 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

HJ □□□ 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

HJ □□□ 环境保护最佳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科技﹝2016﹞94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

《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 年第17 号)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air pollutants emission standard

为防治环境污染,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或数量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而依法制定的,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活动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效力。

3.2厂界enterprise boundary

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3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排放,通过缝隙、通风口和类似开口(孔)等无规则方式排放到环境中的情形。

3.4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

排放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核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5新建企业new facility

排放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核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 limitation for air pollutants

为防治区域性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采用国际领先排放控制技术更加严格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重点地区。

3.7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air pollutants emission standard for industry

适用于某一特定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称为行业适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8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air pollutants emission standard for general facilities

适用于多个行业的通用设备、通用操作过程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有锅炉、电镀、铸造、工业炉窑及恶臭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3.9综合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integrated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standard

适用于未制订行业型和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其他行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 体系设置与分类

4.1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行业型、通用型和综合型三类排放标准构成。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行业企业,综合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没有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企业。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具备相应排放设施或污染物排放行为的企业或生产装置。

4.2 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的行为和固体废物的污染控制要求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原则上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单独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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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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