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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及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时间:2017-12-06 13:46

来源:环保部

8.1.5 收集相关排放标准资料,主要包括:美国、欧盟、日本、德国等主要国家、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的排放标准、我国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分析我国现行排放标准适用范围、排放控制要求及监测要求等存在的问题。

8.2 企业现场调研

8.2.1 根据现有企业采用的生产工艺类型、原料种类、产品、规模、排放控制技术、控制水平及在全国的分布情况等因素,筛选出具有全国代表性和排放控制先进性的企业进行现场调研。对已掌握的拟调研企业生产和排放数据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制定合理可行的现场调研方案。

8.2.2 深入选定的代表性企业现场,调研企业生产原料及成分、燃料类型及来源、工艺过程及清洁性、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节点、污染物种类、排放控制技术水平、排放控制装置投资成本、运行成本、企业年产值及利润等。与企业技术人员交流现行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生产工艺改进及排放控制技术提升潜力等。

8.3 典型企业实测

8.3.1 在资料收集和现场调研阶段,收集到的实测数据应能够覆盖本行业80%以上产能的代表性装置类型,覆盖标准适用范围涵盖的全部装置类型,能够反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具备排放限值制定的必要数据,否则应安排对典型企业进行实测。

8.3.2 应根据排放源的生产和排放特点制定出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实测方案。在实测前,须组织专家论证实测方案。对初步测试结果开展分析评估,如有必要应及时调整实测方案,保证数据详实可信,确保各关键环节数据的完整性,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特征。

8.4 分类分级技术的环境经济技术关键指标与参数

8.4.1 根据获得的排放控制技术资料,列出每种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技术清单及每种排放控制技术的技术原理,分析每种排放控制技术原理本质及排放控制技术存在的优点、缺点,对排放控制技术进行分类。对于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应单独分类。

8.4.2 通过分析每种排放控制技术相关的现场调研资料、在线数据、现场实测数据,确定每种排放控制技术的去除效率、排放水平、固定投资成本、单位污染物去除量的运行成本等等环境经济技术关键指标与参数,以及其他环境影响、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等情况。

8.4.3 根据上述技术指标参数对每一类排放控制技术进行分级,在参考国际上的先进控制技术水平的基础上,确定出具有行业适用性的不同排放控制水平级别的技术或技术组合。

8.5 适用范围的确定

8.5.1 基于收集到的各类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资料,分析生产工艺种类、生产装置规模、原料种类及来源、产品种类和去向以及国家行业准入政策对生产工艺的淘汰要求等,归纳出所能涉及到的所有排放源。分析现行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或现有企业适用的排放标准,评估拟定排放标准所能实现的控制范围,准确界定出拟定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

8.5.2 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应与其他相关排放标准进行有效衔接。适用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或生产装置,其中的通用型设备或通用操作过程,仍适用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凡无适用的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的企业或污染源,适用综合型大气排放标准。

8.5.3 对于恶臭污染物,原则上仍然执行GB 14554。若为GB 14554 规定范围以外的恶臭污染物,应在拟定排放标准中进行控制。若排放GB 14554 中控制的污染物,但又是确需进一步严格控制的特征污染物时,可在拟定排放标准中规定其控制要求,但臭气浓度除外。

8.6 排放控制要求的确定

8.6.1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包括污染物控制项目、控制指标、有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限值,基准排气量、基准氧含量、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或掺风系数、排气筒高度要求以及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控制的技术和管理要求等。排放控制要求均应能通过技术或管理手段核查和确认。

8.6.2 根据收集到的数据资料和实测结果,制定出全面的污染物名录,计算每种污染物的排放量,评估污染物危害程度、污染控制技术的成熟度与经济承受性、污染物采样分析方法的配套性,分析污染物之间的关联性等,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确定污染物控制项目。

8.6.3 在确定污染物控制项目时,凡总量控制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污染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重点防治的重金属污染物(铅、镉、铬、汞、砷等),国际履约污染物(二噁英等),《优先控制化学品目录》中的污染物,及其他有害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应重点考虑。

8.6.4 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执法监管等制度要求和污染源排放特征,以及实施监测的可行性等因素,合理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类型一般包括质量浓度指标(如mg/m3)、排放速率指标(如kg/h)、绩效指标(输入:kg/t 原料;输出:kg/t 产品等)、污染物去除率指标(去除百分比%)等。

8.6.5 常规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排放限值应针对不同污染源,依据相应的控制技术,分别提出排放限值要求。对新建企业应根据国际先进的最佳可行技术设定严格的排放限值要求;对现有企业应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达到新建企业的限值要求;对于特别排放限值应根据国际领先的控制技术或环境质量标准设定最为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8.6.6 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限值应基于保护人体健康的要求,采用《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HJ □□□ )中的方法、排放实测结果、排放控制技术水平和国内外有关标准中的排放限值,以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健康风险可接受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论证确定。

8.6.7 大气污染物的厂界浓度限值应依据保护人体健康的要求确定,应综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及健康风险可接受水平等因素确定。若制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点的排放限值,应根据实测结果和控制技术确定。制定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应能够促进企业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企业应达到厂界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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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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