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22 13:27
来源:深圳市环保局
2.扬尘污染减排项目。
应急响应期间,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和拆除工程,道路冲洗、清扫、保洁频次每日各增加1次。(各区负责)
3.机动车排气减排项目。
应急响应期间,对柴油车及国Ⅰ、国Ⅱ油车实施全市(疏港通道除外)单双号限行。(市公安交警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机构保障。
成立深圳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指挥部定期召开例会,统筹协调行动计划的推进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执行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居环境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教育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城管局、气象局、前海管理局、建筑工务署、公安交警局,深圳海事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能源集团、机场集团、燃气集团为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人居环境委,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居环境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各区参照成立区级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统筹协调本区有关推进工作。
(二)强化考核问责。
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与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签订2018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责任书,明确各区PM2.5年均浓度控制目标。对未完成PM2.5年均浓度控制目标的区,1年内依法暂停审批辖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其中,PM2.5年均浓度控制目标完成情况(下称完成情况)低于60%的,依规定问责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完成情况低于30%的,依规定问责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对PM2.5年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的(2017年PM2.5年均浓度低于25微克/立方米的区除外),提请市委依规定问责区委(新区党工委)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
市直部门、重点企事业单位完成行动计划任务数量,占本部门、本单位任务总数的比例(下称完成比例)低于60%的,依规定问责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完成比例低于30%的,依规定问责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
各责任单位要对照目标要求、细化分解任务、狠抓工作落实。从2018年4月15日起,每月15日、30日前要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指挥部办公室要将有关情况纳入每月空气质量简报,报送市领导和有关单位,同时推动将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纳入生态文明考核及治污保洁考核范围。
(三)强化资金投入。
落实绿色发展配套政策,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府定点汽车维修保养企业必须完成水性漆喷涂工艺改造,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家具、非道路移动机械等产品不得参与政府公开采购。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按要求完成改造任务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予以适当财政补贴,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落实市、区财政补贴资金,加强对污染企业结构调整、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污染治理示范项目、面源污染治理的支持和引导。将大气污染监测监管能力建设、科技支撑和执法监督等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四)强化区域合作。
积极协调东莞、惠州等市,共同推进工业涂装行业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建立扬尘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机制。联合广州、珠海、香港等地区,推动建立珠三角专属经济区海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强制进入控制区的船舶使用低硫油。
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以“一带一路”环境技术交流与转移中心(深圳)为支点,加强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城市经验,高质量、高标准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五)强化公众参与。
建立信息发布机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工作要求,定期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工作落实情况。督促责任单位在工地等区域设立公示牌,标明工地概况、施工时限、主要负责人、投诉渠道等,接受社会监督。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志愿者等,对行动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探索建立绿色生活积分制度,引导市民选择绿色交通、使用绿色产品、爱护绿色环境,努力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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