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22 10:44
来源:宁夏中卫市环保局
日前,宁夏中卫印发《中卫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对火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对钢铁、水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的烧结机、球团焙烧设备、水泥窑、电解槽、矿热炉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施和工段进行全面排查,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设施和工段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全文如下:
中卫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立区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3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71号)、《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和〈2018年度全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蓝天碧水办〔2018〕35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各项重点任务,结合中卫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全市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8.0%,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39微克/立方米,与2017年(39微克/立方米)持平;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100微克/立方米,比2017年(106微克/立方米)下降5.7%。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与2017年相比,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并完成自治区下达年度目标任务。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燃煤污染。
1.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年度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县(区)和重点企业,重点加强2018年秋冬季煤炭消费控制措施,削减煤炭消费需求,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新增耗煤项目实施减量替代,实行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2.推进集中供热供暖。
(1)加快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加快推进中卫工业园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中宁天元锰业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建设,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启动城市建成区内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新建项目不再审批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新建设工业燃煤锅炉必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2)扩大集中供热面积。进一步扩大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面积,减少供暖盲区。同时,根据居民实际供热需求,持续加大热源改造、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建设力度,不断扩大所辖县(区)城区集中供热覆盖范围。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3.实施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清零。各县(区)要将城市建成区内2017年应淘汰而未淘汰(承担居民供暖)的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等,拆除燃煤锅炉必须做到烟囱落地、断水断电、炉体移位,不具备复产条件。),并逐步淘汰城市建成区外燃煤锅炉。2018年4月30日前,拆除完成2017年应淘汰而未淘汰的燃煤锅炉;2018年5月底前,拆除完成2018年应淘汰的燃煤锅炉。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8年5月底
4.实施“双替代”供暖。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散煤使用集中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在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地区,按照“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的原则,鼓励采用燃气壁挂炉等方式实现清洁取暖;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采暖方式取暖。根据自治区相关方案政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全市“双替代”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国网中卫供电公司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5.实施清洁煤工程。组织开展全市散煤使用情况调查,摸清散煤用户分布区域、数量、用煤量等基本信息,制定散煤清洁化替代年度计划,建立地级市建成区散煤削减替代台账。2018年,沙坡头区建成1个规范化清洁煤配送中心;鼓励各县(区)至少建设1个规范化清洁煤配送中心,规范清洁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完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配送机制,大力开展清洁煤宣传、推广,在不具备电代煤、气代煤的商贸集中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地区,继续将清洁煤(硫份不大于0.5%、灰分不大于10%)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充措施,继续加大清洁煤替代散煤力度。各地要研究出台清洁煤替代补贴办法,并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以清洁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组织开展清洁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煤行为。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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