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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就钢铁、水泥、锅炉、炼焦化学及平板玻璃五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时间:2018-05-21 13:52

来源:河北省环保厅

日前,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等五项关于大气污染治理的地方标准,分别对钢铁、水泥、锅炉、炼焦化学及平板玻璃五个行业的超低排放标准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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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打赢蓝天保卫战,我厅组织开展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等五项地方标准编制工作。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8年5月15日前反馈我厅(电子版上传至邮箱:hbkejichu319@163.com)。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厅网站(http://www.hebhb.gov.cn/)“科技标准”栏目“意见征集”板块检索查阅。

联 系 人: 省环保厅 李红彦 

电    话: 0311-87802852(兼传真) 

通信地址: 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

邮    编:  050051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25日

以下为5个标准正文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是对DB13/2169—2015《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油雾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调整了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和轧钢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调整了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氟化物、电炉二噁英类以及电渣冶金氟化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内容。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环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伟、沈绍进、贾广如、李士雷、赵韶英、张仲成、王旭涛、王家强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冷轧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浓度限值,明确了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执行严于本标准的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2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57固定污染源排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77.2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539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544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

HJ549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DB13/T2589工业排放油烟浓度测定方法红外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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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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